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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函〔2007〕2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提高全市农村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关于印发建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2006〕7号文件)和《关于提高建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通知》(建政办函〔2007〕97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 筹资标准
2008年所有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每人每年75元标准进行资金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5元,镇乡(街道)财政、市级财政分别补助15元和25元。
二 门诊费用报销标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因病在本市镇乡(街道)卫生院及市级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20%。
三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住院报销封顶额由每人每年25000元提高到40000元,具体住院报销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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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药费 |
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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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不含)——5000元
5000元(不含)——10000元
10000元(不含)以上 |
40%
50%
60% |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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