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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函〔2007〕14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7]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市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620元调整为7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5.30元调整为6.00元。调整后的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下列项目不属于最低工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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