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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0-1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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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函〔2007〕19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2007年杭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7年起对各乡镇(街道)的耕地保护工作开展责任目标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市政府对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和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经校核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经校核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档案齐全,基本农田保护设施完整;基本农田布局和数量经依法批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和设施进行调整。
    (三)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宅基地复垦和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按时完成市下达的任务。各类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加快建设用地供地速度。本年度、上年度和上两年度的供地率应不低于该年度已批准用地总量的50%、80%和90%。
    (五)政府无违法批地、用地行为;深入开展国土资源模范乡镇创建活动;建立土地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当年无重大违法案件,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1月中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由政府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确认的各乡镇(街道)的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的数据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并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对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动态监测,并在考核时提供耕地、基本农田的监测调查和审批等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考核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数据进行核实。
    五、奖惩办法
    (一)同时符合五个考核条件的,考核为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并扣减5分。同时,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评分,根据评分高低评出二个考核优秀单位、三个考核良好单位。
    (二)对考核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
    (三)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限期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街道)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同时,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该乡镇(街道)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附件:建德市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表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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