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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200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1、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实行货币化安置以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用地项目,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全部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 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0亩的行政村,实行撤村建居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除开发性留用地安置以外的剩余土地收归国有。 3、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范围和对象: (1)在征地完成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增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2)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参保、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相挂钩并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参保对象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1、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分25000元、14000元两档,由参保对象自愿选择确定。 2、享受待遇。参保对象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金;超过享受待遇年龄后参保的对象,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时办理享受待遇手续,并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金。 享受待遇标准按个人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为每月250元、140元。 个人无能力出资参保的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持《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对象,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30元的生活补助费。 3、参保对象死亡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或未领足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金额的,其个人和村集体缴费金额本息或余额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4、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保后死亡的,由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费800元。其遗属不享受供养待遇。 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享受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由市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其中政府出资补助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其余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开发性留用地安置所得收益中列支。 2、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由行政村统一收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足额缴入社保基金专户。 3、缴费标准选择2500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为8000元;缴费标准选择1400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为5000元;个人无能力出资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为3000元。以上三档补助均不得一次性领取现金。 4、政府补助资金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具体筹集办法由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保后补缴 选择低档标准参保缴费的(包括享受政府3000元生活补助资金的对象,下同),在未享受待遇前,若本人自愿选择25000元标准的,需在以下规定时限内补缴基本养老保障费差额,超过此期限的,除补缴差额外,还应补交基本养老保障费差额部分的增值金额(每年递增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政府补助资金相应减少),到达享受待遇年龄时方可按相应档次享受相应待遇。已选择25000元标准参保缴费的,不再调整。 1、补缴时限:本《办法》执行前参保的对象:补缴时限为2008年12月31日前;本《办法》执行后参保的对象:补缴时限为参保之日起两年内。 2、补缴办法:本《办法》执行前个人未出资参保的对象,政府补助资金增加5000元,原已按10000元、14000元、18000元、22000元标准缴费的对象,政府补助资金各档增加3000元。其中,原个人未出资参保的和已按10000元、14000元、18000元三档标准缴费的对象,差额部分按上述规定补足;原按22000元标准缴费的对象享受待遇调整为250元;原按25000元标准缴费的对象(包括已享受待遇的对象),退还3000元差额。 3、本《办法》执行前已按10000元、14000元、18000元标准缴费的对象和个人不愿出资参保的对象,本人不愿补缴的,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个人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发放每月100元、140元、18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和3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五、个人专户管理 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金额之和组成。个人专户记账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 六、与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 1、参保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对象,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储存额和政府补助部分按办理折算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折算。折算后缴费年限往前推,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 2、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本息可转移抵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个人承担部分。 3、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对象,符合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 1、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 2、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申请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财社[2006]431、建劳社字[2006]65号)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八、参保时限 本《办法》实施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必须在2008年底前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完成登记、统计、公示等参保前期工作,并在2009年12月底前办理完参保手续;本《办法》实施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实行“即征即保”,即必须在征地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参保手续。超过上述期限参保的,不再享受政府补助。 九、其他 1、建立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考核制度。乡镇(街道)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从2008年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2、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制订实施细则。 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2003]33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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