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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7-09-1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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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2007〕9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26号)文件要求,我市在2010年前需完成杭州市下达的90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为确保这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完成,现就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7年至2010年四年时间内,全市共完成900户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任务,其中2007年100户、2008年300户、2009年300户、2010年200户。
二、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家庭,经审查确认列入年度救助计划的,均可获得住房救助:
    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或持有《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建德市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领取证》之一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2、下列对象之一,经当事人申请、当地政府审核、市政府批准,也可列入年度救助计划,获得住房救助:
    因自然灾害(含火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家庭;其他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二)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其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主要采取修缮和置换的方式救助,确需新建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租用仅为临时性方式,
  (三)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户籍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木、砖混结构,设地梁、构造柱,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浇筑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3、资金救助标准:新建的按250元/平方米救助;置换的按160元/平方米救助;修缮的按实际工程量的70%救助,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其中第一类救助对象中持有《建德市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的按1.1的系数救助。租用的一般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凡统一参加政策性住房保险的因灾倒房户,其救助总额按上述标准计算后应先扣除政策性住房保险赔付额,不足部分予以救助。
    已享受下山移民、宅基地整理等相关政策的住户不再享受本意见的救助标准。
三、救助规程
    (一)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表一),并提供户籍、住房、低保证或残疾证等材料。
  2、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救助申请后,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救助意见后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审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结果应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政村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4、核准。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凡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灾倒房户需实施救助的,其有关资料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符合条件的列为救助对象,
  5、实施。救助方案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实施,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置换、租用的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6、验收。住房救助工程竣工后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并填写《建德市贫困家庭住房救助工程核算表》(表二)。
    7、资金拨付。住房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分类分次”拨付办法操作。具体为:新建的分二次拨付,第一次在工程启动后拨付50%,其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修缮的及置换的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救助进度分别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负责拨付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收款后5日内补助到户。
  (二)救助要求
    1、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事关民生问题的解决,是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整合资源,统筹推进,要与“十村示范百村整治”、下山移民、宅基地整理、灾后重建等工作有机结合。
    2、凡列入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对象的,其住房的新建(含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等建设工程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建设、民政、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农办、残联、审计、公安、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主动服务,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落实对困难群众的各项扶持政策。
    3、各乡镇(街道)要把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确定专人负责,严把审核、施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质量和安全。住房救助的申报审批工作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一般在当年完成。
    4、新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无宅基地的新建住房所需宅基地由所在村无偿解决宅基地。如本人原有的宅基地、财产被亲属占用的不在此列。新建住房竣工后,原宅基地应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并纳入宅基地整理范围。
    5、救助房屋不得与非救助对象搭建和拼建,严禁超标准建设。救助房屋仅限于本户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凡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救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户建立住房救助档案。档案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整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保存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建立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建设、民政、财政、发改、国土、农办、残联、公安、审计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牵头实施本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以及考核各镇(乡)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责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要建立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全过程负责救助工作的实施。要落实相应配套经费,认真兑现各项救助政策。
    市民政局负责五保户、困难家庭、低保户家庭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
    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特困户家庭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其余家庭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救助资金的使用监督。
    (三)资金筹措
    住房救助所需资金以市和乡镇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实行“个人出一点、集体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筹措。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列入财政综合预算,其中,残疾人家庭的住房救助资金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镇乡(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分别按85%与15%比例承担;村集体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投工予以帮助。如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工作考核
按照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查,市核查和省、杭州市抽查的程序实施。考核内容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等五个部分。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备查资料佐证。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次年度救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五、本意见实施后,《关于建德市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4]143号)同时废止。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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