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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函〔2007〕13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建德市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7]7号)文件精神,为提高项目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实现改善建德境内高速公路沿线的生态景观和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工作以项目为载体,项目实行分部门负责形式的管理。项目管理要求符合项目的自身要求和市重点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工作实行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市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项目协调机构,审议项目和专项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审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第五条 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承担生态化改造项目的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评审。严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农办、发改局、民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的职责为:(1)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安排整治计划,组织年度项目申报和审核;(2)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筹措,并按计划投入使用;(3)组织或指导项目的实施,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调度使用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年度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有关乡镇(街道)是生态化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各自扶持政策,细化工作方案,编制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高速公路生态化改造工作的实施,以项目为载体,结合以奖代补扶持进行。 第九条 项目范围及验收标准 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包括以下10类: 1、景观林带建设项目,由市林业局负责,沿线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要求:立地条件好的地块整地要求达到60*60*50厘米以上,树苗选择高2米、米径3厘米以上的带土球大苗。立地条件差的地块整地要求达到40*40*30厘米以上,树苗选择高1.2米、地径1厘米以上的带土球苗。人工造林密度要求达到每亩120株,种植阔叶树种4种以上。其中常绿阔叶树种两种以上,比重70%以上;彩叶观花树种两种以上,比重15%以上。补植造林密度要求达到每亩60株,种植阔叶树种3种以上。其中常绿阔叶树种1种以上,比重60%以上;彩叶观花树种两种以上,比重15%以上。成活率要求达到85%(见建林[2007]31号)。 2、坟墓整治项目,由市民政局负责,沿线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要求:高速公路沿线每只坟墓前穿插种植一到两种常青乔木五棵以上;对紧靠高速公路或暴露明显的坟墓应拆除建筑性坟面和用泥土覆盖水泥坟背,并予植树绿化覆盖。如经两次植树后仍然无法覆盖的应将该坟墓搬迁或平毁。从而达到高速公路上看不见坟墓,坟墓治理率达到90%以上的标准(见建殡改[2007]01号)。 3、宅基地整理项目,由市国土局负责,沿线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要求:新增耕地图版内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碎石清理完毕。同一田块内田面平整,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公分,达到省定标准(见浙土资发[2007]6号)。 4、田间临时棚舍拆除,由市国土局负责,沿线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要求: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已到期的田间临时棚舍,一律拆除,并平整绿化,恢复土地原状。 5、“三场”整理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实施。具体要求:对沿线的弃土(石)场、取土场、施工场要求拆除范围内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恢复种植条件,覆盖土层深度超过30公分,绿化种植达到景观林带的标准;部分坡度大的取土场应植草覆盖,恢复景观。 6、村庄整治项目,由市农办负责,沿线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要求:列入星级创建的村,一星级要求达到“道路硬化、卫生洁化”,二星级要求达到“道路硬化、卫生洁化、村貌美化”,三星级要求达到“道路硬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村貌美化”,四星级在环境整治方面要求达到“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路灯亮化、卫生洁化、河道净化”(见建新农[2004]2号、建新农[2006]2号)。 7、村庄景观改造项目,由市农办负责,沿线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要求:高速公路沿线500米范围内消灭赤膊墙;拆除影响景观的破旧房屋,清除垃圾和卫生死角,建立起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8、棚厕整治项目,由市卫生局负责,沿线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要求:沿线500米视线范围内,露天粪坑挖土深埋,沿口离地不大于30公分,加盖密闭;简易棚厕原则要求拆除,达到墙倒地平,并平整绿化。少数改造的要求墙白、有门、背对公路,采用三格式化粪池,且改造后不影响景观。(见建爱卫[2007]14号) 9、污染企业整治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沿线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要求: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污染企业,责令停产;对其他污染企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以达到消除污染的目的。(见建环发[2007]23号)。 10、砖瓦厂整治项目,由市发改局负责,沿线各乡镇(街道)实施,具体要求:所有矿点从高速公路沿线迁移,对遗留矿点及时复绿;对暂时不能搬迁的砖瓦厂,要求植树遮挡,看不见晒场、窑房等,对搬迁的砖瓦厂,要求搬迁到位,并对原场地复耕复绿。 第十条 项目实施程序 1、项目申报 项目统一以乡镇(街道)为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分类分别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申报应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供现状调查材料,工程预算、招投标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材料。 各主管部门接到乡镇(街道)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尽快给予立项批复,并报市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项目实施 各项目的实施由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进行。主管部门应按照工程要求,明确具体质量要求、时间进度,落实具体责任人,并做好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手续报批、安全管理等工作。 3、项目验收 各项目完成后,由乡镇(街道)在自查的基础之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时间根据各项目实际需要安排,但要求在11月底之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结果由各主管部门下达,并报市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 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工作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各部门整合的项目资金、交通局从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中筹集的资金以及向省市有关部门争取的资金等。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景观林带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人工造林1000元/亩,人工补植5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坟墓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搬迁400元/座,平毁200元/座,植树覆盖100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助; 宅基地整理项目根据《关于调整土地开发整理补助标准的通知》(建政函[2006]41号)文件,按照新增耕地面积,给予2.2万元/亩的标准补助和奖励; 田间临时棚舍拆除所需费用由市国土局按实核算; “三场”整理项目,经交通、林业部门确认达到整治要求后,由交通部门落实整理所需资金; 村庄整治项目,列入农村新社区星级创建计划的村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农村新社区星级创建活动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6]48号)给予补助; 村庄景观整治项目,在核定范围之内,经验收合格后,按照粉刷赤膊墙8元/平方米,拆除破旧房屋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棚厕整治项目,在核定范围之内,经验收合格后,按平均300元/座给予补助。 污染企业和砖瓦厂整治项目。绿化按照景观林带建设标准补助,粉刷按照赤膊墙粉刷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污染企业综合整治项目从排污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以奖代补。砖瓦厂整治项目补助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生态化改造工作各项目考核验收结果,经领导小组认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各自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配套。 五、管理与督查 第十五条 项目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各部门负责,按照项目的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市农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项目绩效考评,并以此为依据,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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