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府--文件公告--政府文件
 
关于建德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07-06-12 15:27:02 作者: 来源:
【字体:

建政办〔2007〕6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德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精神,现就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自2006年9月6日起,除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8号)规定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外,其他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2、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开发区需对本辖区内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没有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手续的工业用地,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省、杭州市有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定,对符合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业项目,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协议出让供地审批手续。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用地项目主体确定。工业用地项目报批主体为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工业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程序。
    1、需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工业用地由各镇乡、街道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列入农转用、土地征收计划:
    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⑵已落实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的;
    ⑶项目已基本落实或工业平台建设需要。
    2、对列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计划的工业用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联系单,各镇乡、街道凭联系单到建设、林业等部门办理报批前涉及前置审批的规划选址或用地性质审核、林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3、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上级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三)招标拍卖挂牌程序
    1、对已完成前期工作需进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将拟出让的地块的位置、用途、产业类型上报市经济发展局,由市经济发展局召集发改、建设、环保、经发、财政、外经、监察、国土等部门进行会审,确定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拟定会审意见及项目准入条件,即由经发部门明确竞买人的资质、具体工业门类、产业要求、投资强度等相关工业用地指标,由市建设部门明确相应的规划指标,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红线图,由市环保部门明确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为提高会审工作效率,市经济发展局应在会审前3天前将会审项目,包括项目的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工业门类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参加会审的部门。各部门的会审意见及项目准入条件,在工业用地出让计划中予以明确。对列入出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已依法批准;
    ⑵已完成征地程序和拆迁;
    ⑶基本完成三通一平,具备建设用地条件;
    ⑷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
    ⑸无违法用地行为的。
    2、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工业用地出让计划、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红线图等有关资料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需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依法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3、出让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4、土地成交后,由出让人签发《成交确定书》,受让人凭《成交确定书》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书》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后续审批手续。因环境评价等特殊原因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四)单位或企业对已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可以向地块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五)为简化程序,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以采用网上公告、网上申请、网上竞买的方式操作。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
    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严格实行工业用地出让金收支二条线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应缴出让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并严格支出管理要求,具体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加强工业项目用地考核
    在工业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经济发展局牵头,对项目投资、建设等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追究建设用地单位的违约责任。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七日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关于本站 | 网站制作 | 广告服务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主办建德市人民政府 承办: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建德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联系我们:0571-64715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