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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建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5-08 08:30:3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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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函〔2007〕9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增加补助资金,提高保障水平,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建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建政〔2006〕7号文件)的报销比例和封顶额等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门诊费用报销标准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因病在本市镇乡(街道)卫生院及市级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由10%提高到20%。
    二、 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住院报销封顶额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到25000元,具体住院报销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药费
报销比例
500元(不含)以上---5000元
5000元(不含)以上—7000元
7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
10000元(不含)以上
35%
45%
50%
60%
    执行时间:修订后的报销标准,门诊报销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住院报销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农医办分批对2007年度5月1日前住院已报销的病人补足差额。
    三、参合率和筹资额
    从2008年起到2010年,全市农民参合率保持在95%以上,实施人均筹资年均增长25%以上的动态筹资增长机制,确保2010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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