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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主要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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