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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促进外经贸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 2006-11-06 08:28:1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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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1 杭外经贸计财[2006]401)

一、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鼓励市级各类企业赴境外参展。对参加市外经贸局组织或认定的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网上交易会的出口企业,给予每个摊位(网络服务费)50%的补贴(最高补贴:每个摊位1.5万元、每户企业年网络服务费800元),并对组团单位给予12人的出国(境)费用补助。对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虽获得支持但支持资金不足50%的项目,给予补足;对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但未获得支持的项目,给予50%的摊位费补贴(最高补贴每个摊位1.5万元)。

2、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对市级各类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按出口国家和地区的风险类别及支付方式,给予20-50%的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拓展融资渠道。对市级出口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对其利息支出补助50%

3、支持企业参加境内交易会(展销会),对企业参加市政府或职能部门组织的在国内举办的重大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给予一定的摊位费补助。

二、推进以质取胜和出口品牌战略,增强我市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

1、支持出口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市级企业在本年度内到境外注册商标,逐国(地区)注册的每件商标补贴3000元人民币;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补贴5000元人民币。

2、鼓励出口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市级出口企业在本年度内完成各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给予认证费、检验检测费50%的补贴。奖励开展质量认证出口企业,年内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生态纺织品绿色认证各类出口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

3、实施出口产品牌战略,根据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对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商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浙江省和本市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商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推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鼓励支持国家级出口基地建设。具体政策待国家明确后另行制定。

三、扶优扶强,进一步推动我市对外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对获得市政府授予外贸出口“金龙奖”的出口企业,给予每家2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开展中小企业出口外贸中介服务,鼓励新获权企业开展自营出口业务

鼓励市级外贸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对各外贸中介服务机构在一年内新培育出口企业10家以上且年累计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开展外贸中介服务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1-3万元奖励。

五、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积极应对“两反一保”等工作,提高外经贸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应对能力

对企业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赴境外应诉、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及反倾销应诉给予一定的补助或奖励。

六、鼓励、推动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扶持“走出去”促进工作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2号)的规定,鼓励、推动我市产权清晰的各类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中心及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等业务;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国际承包工程业务。对企业赴境外设立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建立国际营销网络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七、继续实施欠发达县(市)财政扶持政策

为继续推动桐庐、淳安、建德两县一市的外贸发展,在当地财政实施配套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1、对参加市外经贸局组织或认定的境外展销(览)的出口企业,给予50%的摊位费补贴(最高补贴每个摊位1.5万元),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但资助不足50%的可以给予补足。

2、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出口企业的保费支出,按出口国家和地区的风险类别及支付方式,给予20%-50%的补贴。出口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质押贷款业务的,对其利息支出补助50%

3、对上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本年度内到境外注册商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出口产品认证的,给予市级企业标准50%的补贴。奖励开展质量认证出口企业,年内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生态纺织品绿色认证的各类出口企业,每项给予市级企业标准50%的奖励。

4、扶持两县一市的块状经济的发展,两县一市块状经济项目确定后,年终经市外经贸局按标准考核,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八、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扶持发展国家鼓励的进口贸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技兴贸”战略,引导企业加快调整出口商品结构,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做大一般贸易出口规模,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软件、农产品、自主品牌产品等年出口额名列全市且比上年实绩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资源性产品,进口额有增长且名列全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一般贸易出口奖励

1、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对2006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不含软件出口)增幅在15%上(含15%、下同),并且出口规模列前5位的市级出口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人民币;列第6-20位的市级出口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人民币。

2、软件产品出口奖励。对2006年软件产品出口增幅在15%以上(含15%),并且出口规模列前5位的市级出口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人民币;列第6-15位的市级出口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人民币。

3、机电产品出口奖励。对2006机电产品出口增幅在15%以上(含15%),并且出口规模列前5位的市级出口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人民币;列第6-20位的市级出口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人民币。

4、农产品出口奖励。对2006年农产品出口较上年增长,并且出口规模列前5位的市级出口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人民币;列第6-20位的市级出口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人民币。

5、品牌产品出口奖励。对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持有人为中方)、2006年自主品牌产品出口额较上年有增长的市级出口企业进行奖励。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按机电、高新、纺织、服装、箱包、玩具、鞋进行分类,各类产品出口额100-5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出口额500-1000万美元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出口额1000-2000万美元的,奖励6万元人民币;出口额2000-5000万美元的,奖励8万元人民币;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

6、奖励出口额大,对地方贡献大的外贸出口企业。对2006年度一般贸易出口较上年有增长、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市级出口企业,出口额2亿美元(含2亿美元,下同)以上企业,奖励3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1-2亿美元企业,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上述高新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有交叉的,从高享受一项。

(二)、加工贸易出口奖励

1、对2006年度市级加工贸易出口增长15%以上(含15%)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标准奖励: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在0.5-1亿美元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对2006年度市级加工贸易出口增长15%以上(含15%)的外贸企业按下列标准奖励: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在1000-3000万美元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

(三)进口贸易奖励

扶持国家鼓励的进口贸易,对市级各类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资源新性产品(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进口额有增长且名列全市前5位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第6-20位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2005年度上述产品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实行减半奖励。

    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3款、第六条、第七条第12款、第八条政策市属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补助,城区、县(市)企业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助,各城区、县(市)同时按照市安排的补助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其他条款全部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按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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