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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专项资助奖励意见

发布时间: 2006-06-20 10:18:5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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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政〔2006〕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培育和发展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建德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招商引资专项资助奖励意见。
一、扶持项目的界定
   
1、外地投资者在建德市注册登记,进行税务登记,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和相应的投资强度、容积率要求,兴办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旅游商贸)项目;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实际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符合投资导向的基础设施项目。
   
2、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进行税务登记,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以碳酸钙为主要原料且符合发展导向目录的新办企业(项目)。
二、扶持政策
   
(一)土地出让金政策扶持
   
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根据招商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科技含量、投资强度、税费贡献、发展前景等情况,在市政府现有出台的返还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金政策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优惠标准。
    (二)行政、事业规费(基金)扶持
    凡符合招商引资扶持条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以上的企业,涉及的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企业注册登记费等3项行政规费,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环节后移(详见附表)。
   
(三)财政奖励扶持
   
1、内资投资项目资助奖励的标准
   
(1)工业项目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个人所得税,下同)为计算依据,第1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2年至第3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2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3年至第4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③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④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连续5年给予100% 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2)符合相应项目标准的碳酸钙下游产品企业资助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额设档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其享受政策在对应上述①②③④档专项资助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相应延长1年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3)以企引企招商项目所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建政函[2005]101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新增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含量较高、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实际利用境外资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不含乡镇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在确保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的前提下,增长15%以上部分按比例享受同类规模招商引资政策。”
   
(4)农业项目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200万元(含)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第1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2年至第3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3年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第4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5)旅游商贸项目
   
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第1年给予100%额度的资助奖励,第2年至第3年给予50%额度的资助奖励。
   
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2年给予100%额度的资助奖励,第3年至第5年给予50%额度的资助奖励。
   
(6)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项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前2年给予100%额度的资助奖励,第3年至第4年给予50%额度的资助奖励。
   
2、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资助奖励的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 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利用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项目,在享受国家规定 “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享受“三减半”期间,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为计算依据,给予10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二免三减半”政策期满后的5年里,以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奖励。
    3、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指标比例150%以上的,在享受上述政策年限的基础上,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专项资助奖励相应再延长1年。

    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由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分省(杭州市)级、国家二个等级]产业化项目,在享受同类内资企业政策年限基础上,省(杭州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专项资助奖励相应再延长1年,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额度专项资助奖励相应再延长2年。
   
5、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个案议定。
   
6、碳酸钙下游产品的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以下扶持:
   
(1)企业土地出让所涉及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企业全额扶持。
   
(2)经认定为杭州市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除企业所得税外)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依据,按比上年实际增收数的50%给予扶持,享受时间为3年。
   
(3)科技人员获得的技术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三、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
   
(一)招商项目界定
   
是指从建德市外引进到本市投资一、二、三产业(非招商引进的招投标项目除外),在建德市注册登记,并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的企业。
   
(二)奖励对象
   
为本市引进直接投资资金和项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三)奖励标准
   
1、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注册资金在300万元(3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内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5‰计奖,外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6‰计奖(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当天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下同)。
   
2、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内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6‰计奖,外资按注册资金中到位外来资金的7‰计奖。
   
3、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且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内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7‰计奖,外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8‰计奖。
   
由企业从市外自行引进的项目,所引进注册资金在300万元(30万美元)以上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享受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政策。
   
农业项目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5‰计奖,外资按注册资金中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的6‰计奖。
四、奖励资金安排
   
市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分别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引荐者的资助奖励。
   
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及引荐者的界定由市招商引资审核办公室审核认定,其奖励资金的兑现由乡镇(街道)财政和市财政审核兑现。
    招商引资企业(项目)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以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市、乡镇(街道)两级分成为计算依据的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乡镇(街道)统一兑现给企业,市财政兑现部分,由乡镇(街道)向市财政结算;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招商企业(项目)的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开发区兑现给企业;鉴定为市级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的专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兑现。

    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者奖励资金,根据企业属地原则,归属当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招商项目由当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承担引荐者奖励,鉴定为市级招商引资企业(项目)的由市财政承担引荐者奖励。
   
工业、农业以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引荐者奖励资金兑现必须在项目工程实际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30%后兑现50%,其余等项目竣工达产后兑现;三产项目的引荐者奖励资金要等项目正式经营后兑现。奖励资金的兑现需经乡镇(街道)和市招商引资审核办公室共同核准后兑奖。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若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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