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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并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本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我市的纺织品、五金工具、低压电器企业的影响相对较大。据调查,目前我市纺织品出口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在3%左右,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状态,本次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下调2%,使这些企业的日常经营受到较大的冲击。出口税率的调整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使部分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困难。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加快产品升级换代、争创自主品牌,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本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体现了限制“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类)产品出口和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原则。对高新技术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这对我市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推进我市外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外,有关企业要根据《通知》要求,对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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