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57/2025-02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8-06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建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杭建政复〔2025〕127号)
时间:2025-08-06 09:10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叶胜平,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和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25年5月23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机关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审理期间,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本机关无法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证据充足,被申请人并未处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3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办申请人通过12345政府热线电话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的举报,称“2025年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地方维权,我已经发起三次图并没有得到任何解决的方案,也没有人站出来解决。平台是强制性要求我消费者退货退款,我会把检验报告,聊天记录证明一一上传以及商家的营业执照,商家在明知道产品的性质可以隐瞒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针对2025年3月2日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被举报人于2025年1月15日,以108元/件的价格从杭州市某服饰商行购进案涉产品5件,并以148.8元/件的价格上架销售。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因每次购入的产品不同,因此该产品链接内含有羽绒服、棉服等不同类型的服装。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下单藏青色棉服升级款,购买价148.80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下单的案涉产品系棉服,被举报人发货的亦是棉服,且被举报人在案涉产品首页颜色中备注棉服、夹克、羽绒服等,不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故上述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举报人”)的举报,称“2025年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件商品。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地方维权,我已经发起三次图并没有得到任何解决的方案,也没有人站出来解决。平台是强制性要求我消费者退货退款,我会把检验报告,聊天记录证明一一上传以及商家的营业执照,商家在明知道产品的性质可以隐瞒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该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对被举报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被举报人于2025年1月15日,以108元/件的价格从杭州市某服饰商行购进案涉产品5件,并以148.8元/件的价格上架淘宝网销售,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案涉产品名称为“藏青色轻薄羽绒服男款飞行员夹克棉服不臃肿美式廓形短款棉衣外套”,该产品链接内含有羽绒服、棉服等不同类型的服装,款式差异主要为颜色和填充物不同,被举报人在此链接下区分了羽绒服、棉服等款式供消费者选择。2025年1月16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下单藏青色棉服升级款,购买价148.8元。申请人提供的收货产品合格证显示,品名“棉衣”,被举报人提供的案涉产品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棉衣”面料、里料、填充物均为100%聚酯纤维,申请人购买的商品链接与检测报告一致。2025年3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下单截图、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不予立案短信截图(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修改行政复议请求网页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案件来源登记表》及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某服饰商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案涉产品淘宝网页截图、《检测报告》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及短信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案涉产品链接同时包含羽绒服和棉服,被举报人在销售案涉产品时亦区分了羽绒服、棉服等款式供消费者选择,申请人在购买时自行选择“藏青色棉服”下单,其收到的产品合格证显示,品名“棉衣”,证明被举报人发货的亦是棉服。被举报人提供的案涉产品检测报告显示送检“棉衣”面料、里料、填充物均为100%聚酯纤维,申请人购买的商品链接与检测报告一致。故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据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程序正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申请人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或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