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4411463/2025-023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6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7月行政执法案例
时间:2025-07-16
17:14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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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建德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1处安全出口锁闭,另1处安全出口通道内堆放物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 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7:处罚档次二档: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或封堵,未保持畅通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和对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