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705/2025-018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5-05-15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建经信函〔2025〕26号
关于印发《建德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6-09 10:57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建德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25年修订版)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亩均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建德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评价范围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拥有土地产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采矿业以及电力、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公共配套型企业,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建设期的企业,评价年度已破产、停产、关闭的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值、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销售收入。

三、计算规则

(一)指标权重

1规上工业企业:标准分为100分,包括亩均税收(权重35%)、亩均工业增加值(权重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重10%)、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值(权重1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权重1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

2规下工业企业:标准分为100分,亩均税收(权重70分)、单位电耗销售收入(30分)。

(二)指标基准值

亩均税收22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4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2万元/吨标准煤,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2.6%,全员劳动生产率25万元/人·年

(三)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单项指标最低分为零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企业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修正系数标准为:上年度工业增加值 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 1.5、1.4、1.3、1.2,可不受权重分值限制。

四、评价分类

根据参与评价工业企业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

规上企业按资源利用类(含水产业、生物医药、建材水泥、新材料、碳酸钙和橡胶等行业)、传统产业类(含纺织服装、电子电器、五金工具、车业等行业)、新兴产业及其他类(除资源利用类、传统产业类的其他类型企业)等三大类别进行排序,将每个类别分成A重点扶持类BB1、B2鼓励提升类C提升改造类D倒逼转型类四档,以综合评价得分予以排名

规下企业不分类,以综合评价得分予以排名定档。

(一)A类企业:上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未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未涉及偷税、虚开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不同评价类别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在评价类别中前60%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含)—1亿元且评价类别中排名前40%的企业。

(二)B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3万元(含)以上(其中规上工业企业不低于5万元),且未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评价类别内排名前60%(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评价类别内排名前 50%(含)的规下企业。

其中,评价得分排名前5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20%(含)的规下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

(三)C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3万元(含)以上未列入A、B类的企业。

(四)D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企业。

五、特殊情形

(一)加(扣)分项。

1)企业上市:当年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加8分。

2)建德市企业人才创新发展指数综合得分排名前10位的企业获得加分15分,排名11-50的企业获得加分10分,排名51-100的企业获得加分5分。

(二)提档项。当年度参评企业中,企业人才创新发展指数前十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或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排名前3的,均认定为A类企业;当年度参评企业中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或固定资产投资额排名4—6位的企业,评价等级上升一档;当年度参评企业中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规下企业,认定为B1类企业。

(三)降档项。实际用地面积10亩(含)-20亩的规下企业(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在评价基础上降一档(D档除外)。若宗地上有租赁企业达到规模以上的,可免于执行。

(四)否决项。

实际用地面积2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原则上直接列入D类。若宗地上有租赁企业达到规模以上的,可免于执行。

(五)豁免项。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原则上可不列入D类,免于实施相关反向倒逼政策。

1)新建投产:供地未满三年或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的企业。

2小升规当年度新进规企业。

3)涉农工业企业:被评为杭州市级及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六)部分税收还原。企业当年因生产性投资而新增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导致亩产税收明显下降的,经企业如实申报,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可予以还原。

(七)合并评价。

1)出租企业: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规上企业的除外)。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租金发票、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2)关联企业:同一产权所有人(共同产权所有人或集团公司)的同一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工业企业(制造业)法人单位,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同意,可进行合并评价。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同意,可进行合并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六、数据采集及审核

(一)数据采集。每年2月起,由市经信局牵头启动,组织各乡镇(街道)平台通知企业完成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二)数据审核。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准确。

市发改局负责核实上市企业名单;

市统计局负责核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包括评价年度首次新升规企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平均用工人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数据

市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税收数据和规下企业销售收入数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企业用地数据,企业所在的乡镇(街道)、平台负责核实企业租用土地数据、关联企业及重组企业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实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根据《建德市企业人才创新发展指数评价办法》提供建德市企业人才创新发展指数。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安全生产等相关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杭州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相关信息;

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

(三)数据校核。经信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核实的数据进行汇总,将有异议的数据,再交由各乡镇(街道)与企业进行复核,建立当年度企业综合评价数据库。

(四)评价与结果发布。市经信局根据具体评价细则开展评价。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信局根据本评价办法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关于印发建德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建亩均办〔20231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市经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订补充意见。

附件:1.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解释及计算说明

2.规上工业企业评价分类说明

 

 

 

 

 

 

 

 

 

 

 

 

 

 

 

 

 

 

 

 

 

附件1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指标

解释及计算说明

 

一、指标解释

(一)应缴税收 [由市税务局核定]是指:企业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的税收应缴数,应缴数=增值税(含当期产生的免抵调数和先征后退税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环保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13项。

其中:增值税=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即征即退税额。

注册地、用地、用电在同一区域的生产企业和营销(贸易)企业,且实际投资方相同的,其营销(贸易)应缴税收一并计入该企业进行评价。

(二)实际用地面积(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定):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工业用地面积(包括工业和仓储用地)。具体计算公式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已登记的工业、仓储两类用地面积+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新增土地在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期+1年过渡期不纳入评价实际用地面积计算,延长的竣工期一概不予认可(政府相关原因导致的除外)。对于“一地多企”的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调查对象。

承租厂房企业的使用土地面积=(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宗地占地面积。(租赁建筑面积以租赁合同为准)

(三)工业增加值(由市统计局核定):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取数来源于企业统计年报财务状况(成本费用)表中“收入法增加值”指标

(四)能源消费量(由市统计局核定):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能源消费量采用等价值折标系数进行计算,不含企业作为原料使用的能源。

(五)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由市生态环境局核定):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审批的不得分(环保豁免的项目除外),该项指标可由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分标准。

(六)研发费用(由市统计局核定):指报告期内企业在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取数来源于企业统计年报财务状况(成本费用)表中“研发费用”指标

(七)平均用工人数(由市统计局核定):指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以12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取数来源于企业统计年报财务状况(成本费用)表中“平均用工人数”指标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应缴税收/实际用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际用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六)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七)单位电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营业收入=企业销售收入/企业总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