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70485866/2025-02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各乡镇(街道)、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当前我市即将进入雷电高发期,为有效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防雷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以及《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气安委办发〔2024〕1号)、《防雷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5年度防雷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防雷工作,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全面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当地防雷安全检查。
(二)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组织做好防雷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重要公共基础设施(或建筑)、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及重点文物、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管理,确保防雷设施完备、体系健全。
(三)气象部门协助各行业(系统)做好防雷专项检查,重点配合应急管理、公安、住建、商务、交通、市场监管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做好防雷安全联合监管工作;配合文旅部门开展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部分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防雷安全联合监管工作;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行为移交综合执法部门立案处理。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天然气站(库)、炸药雷管库、烟花爆竹、化工企业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码头、车站、医院、学校、宾馆、商场、体育场馆等;
4.高层建筑物,如住宅小区、酒店、写字楼等;
5.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和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6.重点行业,如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重要设施;
7.市政公共设施,如政府机构办公场所、市政桥梁、交通设施等;
8.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
9.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
三、重点检查内容
是否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和强制性标准。
是否存在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或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是否按国家有关标准采取雷电防护措施,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是否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经检测不合格的是否按规定整改。
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甲级资质可检测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乙级资质仅可检测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四、工作进度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和部署本辖区的防雷安全检查。
(二)自查自纠和排查阶段(6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防雷安全自查和督促检查,填写《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自查登记表》(附件),形成台账留存。气象部门要与应急管理、公安、住建、商务、交通、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和3A级及以上景区、(部分)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防雷安全排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动态管理。
(三)专项执法检查阶段(6月底前)。市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结合安全生产月期间各乡镇(街道)、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综合安全执法检查开展防雷安全检查。
(四)督促整改阶段(7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下属各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对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且发现防雷安全隐患和应检未检情况的单位,按先整改隐患,再落实制度的原则,分别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五、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在开展防雷检查时,要按照“综合查一次”的有关要求,推进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优化检查方式,采用远程、移动、线上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
(二)各乡镇(街道)、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存在无资质检测或超资质检测、资质挂靠、出借出租、弄虚作假、不按防雷技术标准检测等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应及时移交气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气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和升放气球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规定,将处罚情况记入检测机构信用信息。
(三)气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雷电)防御重点单位“防雷安全风险码”的申领应用,指导易燃易爆等场所开展防雷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做好监督检查结果与赋码、风险等级的有效关联,同时根据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赋码情况和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督促责任主体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有关工作事宜,请与市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士昌,64578811。
附件:防雷安全工作自查登记表
建德市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5年5月19日
附件
防雷安全工作自查登记表
填表人: ;联系方式: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安全责任人 | 联系方式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建立防雷安全 责任制情况 | □尚未建立 □单独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 □纳入本单位综合安全责任制 | |||||
落实雷电预警 接收方式情况 | □无固定接收方式 □有固定接收方式 (具体方式:□手机短信 □电话 □电视 □广播 □互联网 □其他) | |||||
近一年新建项目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情况 | □无新建项目 □有新建项目但未办理 □有新建项目且已办理(受理单位: ) | |||||
已建建筑安装 雷电防护装置情况 | □全部未安装(未安装的建筑单体有 座) □部分安装(共有建筑单体 座,已安装 座) □全部安装(已安装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 | |||||
已建强弱电系统落实防雷措施情况 | □强电系统安装有浪涌保护器 □弱电系统安装有信号避雷器 □强、弱电系统均未安装保护器和避雷器 | |||||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开展定期检测与整改落实情况 | □全部未检测(未检测的建筑单体有 座) □部分检测(共需检测的建筑单体有 座,已检测 座,需要整改 座,已整改 座) □全部检测(已检测的建筑单体数量: 座,需要整改 座,已整改 座) 受委托检测单位名称: | |||||
建立雷电灾害 应急预案情况 | □尚未建立 | |||||
□单独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纳入综合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 □有开展应急演练 □未开展应急演练 | |||||
本年度发生 雷电灾害情况 | (发生雷电灾害的次数、时间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可另附页) | |||||
防雷安全经费 投入情况 | ||||||
开展防雷安全 教育情况 | (参加气象、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组织防雷安全宣传、教育等情况) | |||||
防雷安全工作 档案建设情况 | (简单描述已经建立哪些防雷安全工作档案) | |||||
存在问题及 整改落实情况 | (包括自查或定期检测发现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或整改进度计划等情况) |
注:1.本表由责任主体单位填写,纳入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档案。
2.“类别”包括新建、在建和已建三类,其中“新建”指过去一年内建成交付使用的项目;
“在建”指当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已建”指建成交付使用已经超过一年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