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4411463/2025-019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6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2025年4月7日,建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建德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油漆等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员王某于2024年9月底入职,但截至检查当天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员上岗资格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之规定,建德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裁量档次一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裁量幅度一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基准,依法给予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