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3667474/2025-012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浙江宸韵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02月20日作出杭劳鉴【2025】33018260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已于2025年02月28日向你公司注册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因无人接收而被退回,又无法与你单位人员取得联系。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将作出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杭劳鉴【2025】33018260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十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你单位可在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具体见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杭劳鉴【2025】33018260号)。
附件: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杭劳鉴【2025】33018260号)
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