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7089/2025-013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 2024 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学生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宣传工作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抓住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宣传项目和内容;要用好用足新媒体宣传方式,构建覆盖广、效率高的资助信息传播体系,让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进村、进校、进班、进户;对学生资助重要舆情及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做好跟踪收集、分析研判及妥善应对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主管部门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资助对象顺利入学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资助对象顺利入学。开学期间,各高中学校、幼儿园要开通“绿色通道”,符合政策的学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对象凭相关证件直接免收其保育费或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义务段学校无法在学期初完成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或认定结果复核的,可以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完成认定工作并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后,市教育局根据学校认定的情况将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拨付至学校食堂,学校应及时将收取的餐费全额退还受助学生。学期结束后,学校食堂按就餐记录据实结算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不得向受助学生收取,不得挤占其他学生利益。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新学期开学初学生的资助工作,务必做到“五到位”。即“普查到位”,对学生进行普查家访,根据信息进行相关教育资助的异动,确认其是否存在家庭经济困难并对学生资助对象提供资助,对上级部门提供的信息的学生资助对象而未提出教育资助申请的,学校要走访到位进行确认或提供教育资助;“最多跑一次到位”,根据学生资助对象的申请,学校资助管理一次受理,全程办理;“绿色通道到位”,对符合相关政策可以直接免交相关费用的学生资助对象都能顺利入学;“资料档案建设到位”,落实精准教育资助,要“一把尺子”公正公平落实相关教育资助,不能无故增减资助对象、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等,做齐做足资料档案。“热线电话要到位”,按时开通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受理学生和家长的咨询投诉,做到“件件有说法、事事有落实”。
三、做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其他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家庭的在籍在校学生。有全日制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学籍且接受送教服务和随班就读的学生,可申请享受资助。
1.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有全日制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正式学籍且接受送教服务和随班就读的学生等。
各学校可以对学生凭有效证件进行认定,认定时核查好证件的有效期和相关信息等。
2.其他群体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其他群体是指没有相关证件证明但经济确实困难的家庭学生,学校可以凭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学生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因灾、其他家庭变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进行认定。
(二)资助对象认定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是学校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学校需向学生资助对象家庭宣传好相关政策,并落实好相关措施,确保精准资助。
1.申请资助学生监护人或者成年本人申请资助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
2.申请资助的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接受建德市民政局对家庭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3.学校夯实认定工作基础,要宣传到位,家访到位,信息掌握到位,征求村(社区)意见等。
4.学校严格程序,做到公平公正认定。学校接受资助申请,须确认资助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承诺及相关资料,落实家访,调查确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认定并公示。
5.学校充分利用学生申请信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和当地民政、残联、扶贫部门信息,实现数据共享,结合学校走访取证等,落实学校对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并查漏补缺,确保应助尽助。
四、教育资助项目和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教育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学前教育
资助项目为免保育费,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育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免交保育费;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2.义务教育
(1)资助项目为爱心营养餐费。对象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的学生资助对象,执行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800元/生·学期)。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分担,省财政根据分类分档补助比例分担,其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2)资助项目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的学生资助对象,执行标准:小学625元/生·学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750元/生·学期(每生每年1500元)。
(3)资助项目为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的学生资助对象,执行标准:小学312.5元/生·学期(全年计625元/生),初中375元/生·学期(全年计750元/生)。
3.普通高中
资助项目为高中免学费和代管费,对象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的学生资助对象,执行标准为高一、二1450元/生·学期,高三1350元/生·学期。
资助项目为国家助学金,对象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的学生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1150元/生·学期)。
资助项目为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执行标准为按学校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职业高中
资助项目为职业高中免学费,执行标准为公办学校免收学费。执行标准为950元/生·学期。
资助项目为国家助学金,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1150元/生·学期)。
资助项目为校内人民助学金,资助项目为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执行标准为按学校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各校要加强相关资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资助办理
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有效证件或资料,所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认定,报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审核小组汇总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的资助对象联合下发资助资金文件,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资助。第二学期各校进行信息复核,根据受助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和困难证明。
(三)学校认定。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校可采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和当地民政、残联、扶贫部门信息,实现数据共享,结合学校走访取证等,乡镇证明、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进行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认定的其他群体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五)审核落实。市教育局学生资助审核小组审核学生资助对象,并报市教育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的资助对象联合下发资助资金文件,市教育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资助。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学生资助对象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强化学生资助规范管理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与政策执行,清理解决政策缩水变形、执行走样等问题,提高资助管理人员责任意识、规矩意识、服务意识与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学生资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学校德育相关人员、教师代表组成,以确保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资金管理等环节。各学校(幼儿园)要积极开展自查,要对政策落实、制度管理、资助程序、档案管理等开展自查,并举一反三落实整改,确保学生资助应助尽助。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执行,原与本通知不相符,执行本通知,如遇上级文件调整,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建德市教育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