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2ZF250000/2025-011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5-04-01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关于对“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
时间:2025-04-01 16:0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现就“校园餐”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学生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生食类及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材食品,以及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

(八)学生食堂或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

(九)其他违反校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45或通过互联网、信件、窗口等渠道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举报奖励办理

举报奖励的等级认定、实施等最终解释权由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办理,同时对恶意举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