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7097/2025-010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规定,将甲方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中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浙江省中医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四)《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
(十七)《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等爱国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法规;
(十八)《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控烟管理法规;
(十九)甲方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
1.甲方委托乙方依法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
2.甲方委托乙方依法对相关物品、产品等进行抽样送检。
(二)卫生监督投诉举报
1.甲方委托乙方依法受理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案件;
2.甲方委托乙方对卫生监督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
(三)行政处罚权
甲方委托乙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行政行为
1.乙方按照上级部门和建德市政府的要求对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监管等事项开展网上操作;
2.甲方委托乙方按要求履行重要法定节假日及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保障职能;
3.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协调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
4.甲方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三)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不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向甲方报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五、委托执法期限
(一)自2024年4月12日至2029年4月11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委托期间因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的电子版扫描件报建德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