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浙政钉”管理细则的通知(建政办函〔2023〕54号)
时间:2024-01-23 09:58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浙政钉”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5日

建德市“浙政钉”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浙政钉”管理暂行办法》(厅字〔2019〕20号),推进规范高效应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以及获准加入“浙政钉”建德平台(以下简称“浙政钉”)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浙政钉”是建德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线沟通、业务协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第四条 市数据资源服务中心是“浙政钉”建德平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标准规范、指导建设我市范围内“浙政钉”通讯录、工作门户和运维管理等工作;牵头我市“浙政钉”考核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审批我市使用单位应用发布,做好应用推广。

“浙政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组织架构和通讯录维护工作,完成上级业务考核,管理本单位移动工作门户,建设个性化应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浙政钉”组织架构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另行自建组织架构。

第六条 各单位应设立系统管理员并实行AB岗工作制,原则上系统管理员由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应按照三定方案文件要求和“浙政钉”组织架构规范建设本单位组织内节点,严格按照单位规范化名称及排序为组织内节点命名和排序,确保组织内节点规范、完整、准确。

第八条 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以外单位需要加入“浙政钉”的,需向“浙政钉”主管部门申请,由“浙政钉”主管部门审核决定。

第九条 对执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加入“浙政钉”单位,应严格控制加入人数,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浙政钉”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条 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在本单位“浙政钉”架构中添加的驻场公司及人员由添加单位管理;其余单位不得在“浙政钉”架构中设置驻场公司及人员。 

第十一条 若单位系统管理员工作调整,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浙政钉”主管部门报备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 “浙政钉”各单位工作人员可见性标签设定应严格参照《可见性标签(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及可见范围一览表》(见附件1)。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浙政钉”采用实名制管理。人员、内设机构新增由本单位系统管理员统一审核、整理、上报,“浙政钉”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相关操作。跨单位调动需由调入单位提供证明。

第十四条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通讯录的更新和维护,确保本单位在岗人员全部注册并激活使用,确保组织节点下人员信息(包括职务、办公电话等信息)填写完整、准确。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如遇无法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浙政钉”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对本单位在岗人员规范排序并做好职务详细标注。

第十七条 各单位挂职人员信息由其挂职单位的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原单位协同配合。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加入“浙政钉”后,应积极接收工作消息,对涉及的内容及时处理并落实反馈。

第十九条 “浙政钉”内办公电话、短信通知、工作通知、电话会议、视频直播等功能仅限工作使用,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用途。跨部门群发公告须报经“浙政钉”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作群,主要用于安排部署工作、发布重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开展互动交流。工作群须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群内秩序维持等工作,清退无关人员,使用人员在发生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退出不必要的工作群。对上级考核通报不活跃工作群(5个月及以上群里未发送有效信息)应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理并向“浙政钉”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浙政钉”应用遵循统一的界面设计、开发规范和验收标准,应用运行所需资源由全省政务云提供保障。

第二十二条 “浙政钉”应用上线前需在IRS(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完成应用、云资源、数据、组件等目录编制后方可上架。                             

第二十三条 “浙政钉”应用上线由“浙政钉”主管部门审核转报省大数据局负责技术审核,应用发布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浙政钉”主管部门设置应用可见用户范围,可见用户范围超过本级管理范围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浙政钉”应用的可用性、低频情况、活跃度纳入部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浙政钉”主管部门对“浙政钉”上钉应用健康度进行监测,部门接到健康度预警后应在30分钟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 “浙政钉”应用下架应由应用管理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向“浙政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浙政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IRS发起应用下架流程。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日常运维保障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职能科室责任人及系统管理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政钉”应用需要系统更新、停机运维等操作时,应用管理部门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浙政钉”主管部门提交《建德市“浙政钉”应用停机维护备案表》(见附件2),由“浙政钉”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省大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活跃度每周需保持在90%以上,头像规范率需达到100%。对一周内3个工作日及以上无特殊事由不活跃的工作人员由“浙政钉”主管部门提醒相关单位系统管理员,非在编工作人员3个工作日内未整改用户将清理,原则上不得再次添加;在编工作人员逾期未整改将通报至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视情况予以冻结。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严禁在“浙政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及内部敏感信息,使用人员应增强安全保密观念,在利用“浙政钉”开展沟通交流时需开启加密功能,不得通过复制、截屏、转发等手段扩散不宜外传的信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浙政钉”使用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三十一条 “浙政钉”组织架构及人员信息属于受控信息,严禁泄露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信息,确保账号专人专用,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外传。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账号密码信息,保障移动终端安全。如有失管情况,应及时告知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冻结账号并排查是否存在信息泄露情况,并向“浙政钉”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员每日非工作原因查询他人信息次数不得超过50次。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按照要求整改被上级通报安全问题,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取消该单位“浙政钉”管理权限,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数据资源服务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