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633/2023-2747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8-22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3-0003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3〕95号
《建德市2023年度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助标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22 15:28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的规定,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我市在2021年7月15日以建政函〔2021〕80号文件予以公布,2021年8月15日开始实施,今年两年期满,需要对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等文件。


三、政策调整过程

1.前期住建局调研了解了临安、富阳等周边区县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2.住建局委托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新安江、洋溪、更楼、寿昌、梅城、大同、乾潭等乡镇街道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进行评估。

3.住建局向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征求意见,达成一致意见。

4.2023年7月10日至7月18日,《建德市2023年度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政策调整内容

1.临时安置费标准总体不作调整。由于2019年以来征迁数量减少,我市房屋租赁价格相对稳定,同时经评估测算后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及周边区县的标准与2021年标准相比整体相差不大,所以202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房屋租赁价)标准总体不作调整。

2.搬迁费标准不作调整。本次公布的2023年度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不作调整,仍为1900元/户。

3.临时安置费区块划分作相应调整。由于新安江东区、洋安新城等区域发展较快,租赁价格变化较大,同时考虑到4个大镇涉及征迁项目相对较多,本次公布的202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房屋租赁价)区块划分由6个调整为10个,其中新安江3个区块,洋溪2个区块,更楼、寿昌、梅城、大同、乾潭各一个区块。




五、补助标准

建德市2023年度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

临时安置费(房屋租赁价)补助标准

序号

区块路段

范围

租金单价

(元/㎡·月)

1

新安江街道政法路白

沙路以东区块

政法路口东侧起沿白沙路至江滨路向东至东入城口,往北沿新安东路北侧转向西与政法路口对接,形成闭环。

26

2

新安江街道政法路白

沙路以西区块

沿白沙路往南至江滨路向西至新电路黄坑坞口、北至环城北路转至政法路口与白沙路对接,形成闭环。

24

3

新安江街道桥南区块

白沙大桥以南,包括汪家、叶家。

22

4

洋溪街道南区块

自洋安大桥沿洋安路向东至洋溪大桥南端。

22

5

洋溪街道北区块

东入城口沿320国道向东至创业路路口二侧。

20

6

更楼街道

建制镇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住宅。

16

7

寿昌镇

建制镇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住宅。

16

8

梅城镇

建制镇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住宅。

18

9

乾潭镇

建制镇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住宅。

16

10

大同镇

建制镇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住宅。

15


注:1、每户房屋征收面积低于48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按48平方米补助;

2、其他建制镇按实际市场住宅租赁价格执行。

建德市2023年度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补助标准

建德市2023年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补助标准为每户1900元。

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动,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时的市场价予以补偿。


六、关键词解释

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该费用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七、实施时间

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建德市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助标准》(建政函〔2021〕80号)同时废止。


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倪国芳

联系方式:0571-647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