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23〕22号)
时间:2023-07-28 15:22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

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根据《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杭人大常〔2022〕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

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其中,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副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正、副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任命的中层干部、职级晋升人员及新录用公务员。

二、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

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受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监誓,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二)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三、宣誓事项

(一)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二)宣誓程序。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

3.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三)仪式要求。

宣誓场所应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设置宣誓台,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监誓人、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应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使用普通话。

四、其他事项

(一)宣誓仪式原则上应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30日内举行。宣誓人员应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

(二)倡导利用宪法广场(府前广场)等符合规定的宣传教育场所,结合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组织集体宣誓。

(三)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宣誓仪式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五)各单位应于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活动开展方案及总结报市司法局。

(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