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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06-02 08:48:58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

2023年5月1日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办法》第二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顺利施行,加快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配合建德市发改局,推动企业落实信用修复。

2023年5月26日,在接到建德市发改局失信主体专项整治活动中未完成整改企业处罚的3条数据后,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与本条线做出处罚决定的温州市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志联系,获取被处罚对象已经履行缴款义务的凭证,力争信用修复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