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73/2023-259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5-06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12-2023-0001
文件编号:
【主要负责人解读】《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06 09:16 来源: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公款存放因其金额大、时间长、稳定性强,一直是各家银行争取的重要资源,成为行政权力比较集中、廉政风险易发多发的高危领域。通过建立“公平、竞争、择优”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机制,有利于从制度上有效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保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实现公共资金规范管理;科学设置综合评分办法,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于地方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事业发展,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绿色金融等地方经济发展;制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银行更加注重改善经营状况、优化服务质量,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单位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二)关键词解释

1、公款竞争性存放: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2、同类银行:按照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的上浮上限一致的银行,目前工、农、中、建行为一类,政策性银行、股份发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和上市城商行为一类,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城商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为一类。

(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36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需要,明确了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对竞争性存放操作流程、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事项、综合评分指标设置、评选委员会组建以及中标银行数量、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相关事项、风险管理以及监管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

(四)明确资金范围: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五)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情形

文件第六条设置了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的情形:1、对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进行调整,设置了小于200万元的条件;2.对第3条”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增加了“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和“同类银行”的条件。

(六)明确招标了方式及对规定了中介机构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七)新增了通过招标平台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八)明确存放期限

新办法规定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九)明确参与银行条件

明确了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另外,为防范风险,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作为准入条件,不作为综合评分指标。

(十)明确评委组成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提出了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以及评委产生的办法。

(十一)明确评分办法

公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其中:明确了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服务水平和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

(十二)明确中标金额分配

为进一步防范风险明确了中标银行家数及分配规模。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十三)明确限制领域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十四)明确主体责任

市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建德支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六)明确参照范围

对我市范围内相关部门单位及干部兼职管理的公款存放可参照执行

四、其他

(一)解读机构:建德市财政局

(二)解读人:建德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刚

(三)联系方式:0571-89606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