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73/2023-259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5-06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12-2023-0001
文件编号:
【主要负责人解读】《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06 09:16 来源: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公款存放因其金额大、时间长、稳定性强,一直是各家银行争取的重要资源,成为行政权力比较集中、廉政风险易发多发的高危领域。通过建立“公平、竞争、择优”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机制,有利于从制度上有效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保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实现公共资金规范管理;科学设置综合评分办法,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于地方政府决策部署和重点事业发展,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绿色金融等地方经济发展;制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银行更加注重改善经营状况、优化服务质量,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单位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二)明确资金范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可以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情形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2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市政府书面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四)明确招标方式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五)明确招标平台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六)明确存放期限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原招标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续存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明确参与银行条件

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建德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八)明确评委组成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市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九)明确评分办法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服务水平和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

(十)明确中标金额分配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十一)明确廉政承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十二)明确收回存款和拒绝参与情形

定期存款存放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2.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6.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明确限制领域

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十四)明确主体责任

市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管理,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行建德支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应制定完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市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检查,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人行建德支行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市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3.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4.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十六)明确参照范围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定期汇总报送本地区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情况。

四、其他

(一)解读机构:建德市财政局

(二)解读人:建德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刚

(三)联系方式:0571-6472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