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633/2023-260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5-2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16-2023-0002
文件编号:
《建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25 15:15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一、起草说明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九)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十三)加强交易资金监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三、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共二十一条,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监管部门、监管原则、账户管理、资金划转流程、解除监管的情形、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确了资金监管的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权利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 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款项。

(二)明确了监管部门及职责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并负责确定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单位。建德市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同时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管银行、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信息互通,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

(三)明确了房屋交易监管资金的缴存和划转均通过监管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有保障。

市住建局确定的账户开设单位在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定开展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并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缴存和划转均通过监管银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核算,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贷款银行,不得通过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四)明确资金监管实行全流程网上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我市交易资金监管实行闭环式网络管理,监管机构通过资金监管系统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监管银行按照监管系统的要求,做好业务系统与监管系统对接及网点设置,实现交易结算资金信息的即时传递与交换,并对交易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交易成功、存量房转移登记完成后,交易资金及利息一并划转至卖方账户;交易终止的,交易资金及利息退回买方账户。

(五)明确了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监管办法》明确,解除资金监管必须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在列举的申请撤销监管的情形中,第一项属于买卖双方主动协商终止交易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第二项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交易已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可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撤销交易资金监管,第三项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不予登记的,最后是兜底条款。资金监管撤销后,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办理资金退还手续。

(六)明确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纳入监管范围

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明确,“由房地产中介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为落实上级要求,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行为的监管,《监管办法》对佣金纳入监管进行了明确,并充分尊重买卖双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

四、适用期限

《建德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倪国芳

联系电话:0571-6478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