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52/2022-258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2-0006 | ||
文件编号: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建政办函〔2021〕32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7-21
17:08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的精神,我市于2021年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建政办函〔2021〕32号)。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2022年3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因其中涉及建政办函〔2021〕32号部分内容发生重大政策变化,故废止该文件。
解读机关: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潘进军(党委委员、副局长)
联系方式:0571-58306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