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根据《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德市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经市政府任命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以市政府名义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
行政复议员助理协助行政复议员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的;
(三)其他不得任命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现任行政复议员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市政府批准,免去行政复议员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和行政复议员助理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提名,报市政府任命,颁发任命书。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1.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2.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3.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二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任命为行政复议员助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包括依托建德市“智慧复议”系统,在线开展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商业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开展调查取证、听证等复议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员证。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可安排公职律师、辅助人员协助行政复议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由市政府免去行政复议员职务。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工作保障。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的履职情况作为干部队伍配备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