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函〔2022〕17号)
时间:2022-06-08 11:00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任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员的整体素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员队伍,根据《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德市行政复议员的任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经市政府任命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以市政府名义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

行政复议员助理协助行政复议员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的;

(三)其他不得任命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现任行政复议员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市政府批准,免去行政复议员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员和行政复议员助理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提名,报市政府任命,颁发任命书。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1.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2.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3.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二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任命为行政复议员助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包括依托建德市“智慧复议”系统,在线开展复议案件办理工作;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依法查阅、复制、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四)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保守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商业和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开展调查取证、听证等复议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员证。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根据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情况,可安排公职律师、辅助人员协助行政复议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由市政府免去行政复议员职务。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浙江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员的工作保障。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的履职情况作为干部队伍配备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