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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20)69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15 09:4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开展即时救助工作,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二、救助对象资格认定

    凡持我市户籍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人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1.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资格认定,在村、乡镇(街道)初审的基础上,以市民政局最终书面核定结果为准。乡镇(街道)应按月核对上述农村困难家庭信息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救助对象并实施即时救助;

    2.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3.危房改造对象房屋安全性鉴定以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

    三、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包括改建、扩建)、置换、修缮、租赁等方式实施救助。

    四、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实施差异化补助,救助资金向新建一层、新建二层适当倾斜。(1)市级补助标准(含省、杭州市补助资金):新建一层按45000元/户补助,新建二层按35000元/户补助,新建三层、置换、修缮、长期租用按20000元/户补助。(2)乡镇(街道)按不低于5000元/户配套。

    五、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实施: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低保证(或特困证、低边证)、残疾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2.评议。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村级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初审。

    3.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镇级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审核。

    4.核实。市级部门进行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住建局进行市级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即可组织实施。
           5.实施。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实施,为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在实施改造过程中,乡镇(街道)要明确告知救助对象改造标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及驻村干部作用,常态化进行危房改造进度督查和质量安全巡查。

    6.验收。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对照标准负责初验,初验合格后填写实施情况表、安全巡查记录、房屋实体验收表等相关材料,报市住建局组织验收。

    7.资金拨付。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验收一批拨付一批。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向市住建局申请救助资金,市住建局核查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发放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拨到户。乡镇(街道)配套资金应在市级救助资金拨付后及时配套拨付到位。救助资金拨付前要进行村、乡镇(街道)、市三级公示,时间各不少于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