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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德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2-06-15 09:39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和《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开展即时救助工作,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二、救助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资格认定

    凡持我市户籍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人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1.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资格认定,在村、乡镇(街道)初审的基础上,以市民政局最终书面核定结果为准。乡镇(街道)应按月核对上述农村困难家庭信息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救助对象并实施即时救助;

    2.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3.危房改造对象房屋安全性鉴定以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

    (二)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包括改建、扩建)、置换、修缮、租赁等方式实施救助。

    (三)救助标准

    1.救助人口和建设面积。以民政局核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人数为救助人口。新建房屋不得超过农村建房审批面积,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改造完成后的住房达到规定的质量安全要求、使用功能要求和基本居住面积标准。以修缮实施救助的,完成后要经二次鉴定且鉴定结果达到B级及以上。严禁采用不解决农房整体安全性问题而单纯采取加盖瓦片、粉刷、贴面、装饰、铺地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严禁出现危房改造后仍是D级或C级危房的现象。

    3.资金补助标准。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实施差异化补助,救助资金向新建一层、新建二层适当倾斜。(1)市级补助标准(含省、杭州市补助资金):新建一层按45000元/户补助,新建二层按35000元/户补助,新建三层、置换、修缮、长期租用按20000元/户补助。(2)乡镇(街道)按不低于5000元/户配套。

    三、救助规程

    (一)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实施: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建德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低保证(或特困证、低边证)、残疾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2.评议。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村级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初审。

    3.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镇级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审核。

    4.核实。市级部门进行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住建局进行市级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即可组织实施。
        5.实施。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实施,为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在实施改造过程中,乡镇(街道)要明确告知救助对象改造标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及驻村干部作用,常态化进行危房改造进度督查和质量安全巡查。

    6.验收。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对照标准负责初验,初验合格后填写实施情况表、安全巡查记录、房屋实体验收表等相关材料,报市住建局组织验收。

    7.资金拨付。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验收一批拨付一批。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向市住建局申请救助资金,市住建局核查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发放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直拨到户。乡镇(街道)配套资金应在市级救助资金拨付后及时配套拨付到位。救助资金拨付前要进行村、乡镇(街道)、市三级公示,时间各不少于5天。

    (二)救助要求

    1.资金补助有关规定。(1)以民政局核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户、低保边缘户为救助申请单位。如同一户籍内人员持有多本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低边等证的,则结合建房审批和实际住房情况,按1户计算补助资金,具体发放时,按户籍内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低边等持证数情况平均享受。(2)危房改造中,因各种因素造成救助对象无法自行实施改造的,经市住建局批准、救助对象同意后,可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按程序通过验收后,补助资金可拨付至组织实施的乡镇(街道)或村集体账户。(3)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4)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二次享受,所在乡镇(街道)应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其住房安全。(5)救助房屋仅限于本户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否则,救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6)通过新建方式实施的,在享受补助五年内(以建房审批时间为节点)不得加层建设,否则按原渠道予以全额退款处理。(7)困难家庭(人员)与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亲戚朋友或社会爱心人士一起居住在安全房屋里,提出要求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的,可在乡镇(街道)见证下,由困难家庭(人员)与接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采取支付租金方式实施危房改造救助。

    2.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乡镇(街道)委托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从2020年起,对纳入省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并实际完成任务的,市财政按1000元/户对所在乡镇(街道)予以房屋安全鉴定费用补助。

    3.强化用地管理。(1)相关部门要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优先为危房改造提供土地要素保障。(2)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中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在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确保其基本住房安全的同时,要按照相关政策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依法依规收回违规多占的宅基地或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及时拆除房屋。

    4.确保人解危房解危。(1)对确无收入来源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而放弃申请危房改造救助的家庭,乡镇(街道)应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其住房安全。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2)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后的闲置危房以及原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改为集中供养后的闲置危房,乡镇(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实施实质性解危。实质性解危完成前,要严格管理、严加防范,严禁返回居住和生产生活。同时要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5.加强长效管理。(1)乡镇(街道)要充分重视,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发现、即时救助,严把施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确保质量和安全。(2)乡镇(街道)应按户建立档案并保存管理,同时要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将农户信息录入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全过程负责救助工作的实施;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资格审查;市民政局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市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危房改造涉及的新增用地指标统筹保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救助对象的建房审批;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协调,会同各部门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

    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所需资金以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实行“个人出一点、集体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筹措。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列入财政预算;村集体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投工予以帮助。

    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新建类未取得建房许可,救助资金不得发放;未经竣工验收,救助资金不得发放。

    (三)严格工作考核

    按照乡镇(街道)自查、市核查和省、杭州市抽查的程序实施。考核内容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等五个部分。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备查资料佐证。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进行倒查问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6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建德市2016-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建政办函〔2016〕38号)同时废止。从2020年起,对纳入省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并实际完成任务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