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73/2022-250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4-0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22-0004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22〕44号
【主要负责人解读】《建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08 16:25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计提的各项专项资金不断进行调整,部分计提项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已无需保留,部分计提项比例较之前有所提高,同时又新增了多项计提项。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自2021年7月1日起已划转税务征收,各部门征收职责发生了变化。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变化,对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出修订和完善。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财综字〔2008〕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发〔2021〕4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21〕23号)等有关规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收入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

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它土地出让收入。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市规资局负责提供费源信息,市税务局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人民银行建德支行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国库收缴管理。

(三)明确使用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四)明确成本结算。土地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等。商服、住宅用地,各做地主体在完成土地收储后向市规资局申请成本结算,结算款在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市财政计提专项资金后予以拨付;工业用地由做地主体向市财政局申请成本结算,结算款在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市财政计提专项资金后予以拨付。

(五)明确收益分配

商业、住宅用地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后,按规定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并扣除成本结算款后,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核拨,本办法单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率较高的地块做了另行明确的规定。此处净收益率是指地块实现的净收益除以实际成本。

工业用地实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后,按规定计提各项专项资金并扣除成本结算款后,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核拨。

村级留用安置土地实现土地出让收入后,计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社会保障支出和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后,通过乡镇(街道)全额安排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其他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全额留归市本级。

(六)明确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规资局、税务局、纪(监)委、审计局和人民银行建德支行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有效防范管理风险。对于未及时足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违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一)解读机构:建德市财政局

(二)解读人:建德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刚

(三)联系方式:0571-64714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