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430/2022-250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待定 | ||
文件编号: |
一、制定背景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1〕123号)、《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2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力共同富裕,制定了《建德市民政局 建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
(二)《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1〕123号);
(三)《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88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最低补差为每人每月331元,标准与主城区实现同标。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从农村1306元/人·月、城镇1598元/人·月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人·月,实现城乡一体,并与主城区实现同标。
3.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238元/人·月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1790元/人·月调整为2057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低保家庭儿童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标准与主城区实现同标。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264.6元/人·月调整为330.6元/人·月。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由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下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但不超过本市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每人每月发放74元定期生活补助,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按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价格补贴75%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4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13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
解读机关:建德市民政局
解读人:建德市民政局局长 蔡爱珍
联系号码:0571-6472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