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553/2022-250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2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22-0005 | ||
文件编号: | 建政函〔2022〕46号 |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同时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二、编制过程
在编制过程中,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先后开展了成本监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等工作,并经市政府2022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收费标准、施行日期
(一)收费标准:
1.居民收费标准:
(1)新安江街道、洋溪街道、更楼街道收费标准为0.95元/吨;
(2)列为重点建制镇收费标准为0.85元/吨;
(3)其他乡镇收费标准为0.40元/吨。
2.非居民收费标准(不含纳管到建德市马南水务有限公司的工业企业):
(1)工业收费标准为1.80元/吨。同时对高污染工业企业推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污水处理费,各类污染物在基准值范围内按每吨1.8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对超过基准值按高污染工业企业多因子计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详见附件)征收。
(2)非工业收费标准为1.60元/吨。
(3)如市政府“亩产效益”评价政策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施行日期
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建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于安海;
联系电话:0571-64734579。
高污染工业企业多因子计收污水处理费标准表
单位:元/吨
污染物 | 基准值 (mg/l) | 每档值 (mg/l) | 超基准值每档 收取标准 |
化学需氧量(COD) | ≤500 | 100 | 0.50 |
悬浮物(SS) | ≤300 | 50 | 0.20 |
总磷(以P记) | ≤6 | 0.5 | 0.20 |
总氮(以N记) | ≤35 | 5 | 0.50 |
说 明 | 按入网标准,COD值、SS值、总磷、总氮每超过一档分别按照相应标准基准价上累加相应费用,不足一档按一档值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