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28/2022-275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23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关于《建德市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关于《建德市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农业农村局已拟订,现向社会各界公示。从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向我局反映,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洋溪街道洋安社区荷映路金塘小区北苑商铺6幢5号,建德市农业行政执法队。联系电话:64780835
建德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3日
建德市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建德市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德市域省级、县级、乡级河道等天然水域都属于垂钓区,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的禁止垂钓的天然水域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垂钓区范围内组织垂钓活动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活动的个人。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渔类的行为。
第四条 建德市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五条 开展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渔业资源保护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禁渔区和禁渔期等有关规定;
(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开展垂钓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两杆(含两杆)(以下)、一线、一钩(单钩)。
第七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钓法进行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禁止捕捞国家和浙江省、杭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立即放生。
第九条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垂钓。
第十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制度,在垂钓活动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以个人行为的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现非法垂钓、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