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1-20 16:44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5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杭政〔2015〕6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具体内容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第四条 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作出

第五条 决策事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一)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其职责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市长或副市长批示后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有关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通过前款第(二)项、第(三)项途径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第六条 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市长、副市长指定;

(二)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市长、副市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对较为复杂或者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2个(含)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涉及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注重听取有关政协组织、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第九条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主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听取基层、相关利益主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内容,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证。

第十二条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实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根据决策具体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一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订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决策方案经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市政府。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制订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四)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决策方案相关材料齐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将材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自收到决策方案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完善程序;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可以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相关单位参与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市政府的职责权限; 

(二)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合法性问题。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司法局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报请市长审定是否将决策方案提交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意见对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第十九条 决策方案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决策事项应当报党委决定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实行开放式决策程序的,按《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建政〔2009〕8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督促和考核,掌握决策承办和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纪委、监委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承办和执行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市审计局按照法定职责对决策涉及的有关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的具体工作要求,分解决策执行任务和执行责任,加强对决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执行任务、执行责任的要求,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机构,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落实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后评估情况作为对决策执行单位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决策实施满一年,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决策评估报告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五)后续措施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决策评估。

第二十六条 决策方案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提出决策方案调整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方案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决策执行单位提出建议。

市政府根据决策方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可以对原决策方案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重大修正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有关决策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

市政府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对决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监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对决策承办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决策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程序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决策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