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的通知(建政办函〔2021〕40号)
时间:2022-01-17 17:10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扎实推进土地整治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4〕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函〔2015〕78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和省统筹补充耕地的通知》(浙土资发〔2018〕2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

二、收取标准

1.国家、省、杭州市级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标准为:水田45万元/亩、旱地20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

2.其他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标准为:水田20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

三、优惠政策

1.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收取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

2.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收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

四、资金使用

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纳入我市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质量提升、表土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和耕地保护补偿等支出。

本通知自2021年8月8日起执行。此前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