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建政函〔2021〕89号)
时间:2022-01-17 16:29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待遇等相关政策的通知》(建政办函〔2019〕78号),结合《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及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建民字〔2020〕59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享受待遇标准按当前待遇的6%(见角分进元)增幅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资金筹集标准按140倍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缴费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障金833元/人・月的,调整为882元/人・月;

资金筹集标准为32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430元/人・月调整为456元/人・月;

资金筹集标准为25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350元/人・月调整为371元/人・月;

资金筹集标准为14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230元/人・月调整为244元/人・月;

资金筹集标准为10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180元/人・月调整为191元/人・月;

参保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100元/人・月调整为106元/人・月。

因判刑等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条件人员,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