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182ZF250000/2017-207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07 |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 ||
文件编号: | 建市管〔2017〕44号 |
局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建德市透明阳光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7日
建德市透明阳光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并已在生产加工场所安装监控摄像机,在销售场所(农贸市场摊位)安装显示器的小作坊(以下简称透明阳光作坊),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透明阳光作坊建设管理使用坚持共建、共享、公开的原则,作坊业主、市场管理者、市场监管所、食品生产流通科、网监信息办、阳光作坊建设维护单位等单位和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促使小作坊业主规范生产,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加工现场可视、食材来源可溯、质量管理可量、诚信承诺可查、群众感受可评,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 透明作坊业主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责;
2、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安装在加工场所、销售场所的摄像机、显示器等相关设备的安全;
3、保障相关设备24小时电力供应(自身不可抗力除外);
4、食品生产时间视频监控场所现场光线明亮,确保摄像机录制视频清晰;
5、不得在摄像机镜头前方设置遮挡物,对摄像机护罩每周至少清洁一次;
6、发现相关设备非正常工作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市场管理者报告。
第五条 市场管理者职责:
1、明确专人负责透明阳光作坊的日常管理;
2、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市场内阳光作坊相关设备的安全;
3、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阳光作坊显示器播放的内容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附件1);
4、发现播放内容异常等情况,及时向阳光作坊建设维护单位报告。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1、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透明阳光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
2、督促作坊业主、市场管理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对违反规定行为记入相关档案;
3、做好透明阳光作坊视频记录监督抽查,每个阳光作坊录制的视频,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次检查时间不少于10分钟,并作出记录(附件2,内容主要包括视频起止时间、视频内加工环境情况、生产人员行为规范情况及其它视频检查中能发现的情况);
4、接受社会举报透明阳光作坊视频内发现的违法行为;
5、发现违法行为做好取证、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流通科职责:
1、负责全市透明阳光作坊规划建设、指导使用、监督管理等综合协调;
2、指导督促相关市场监管所落实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将履职情况列入市场监管所年度考核内容;
3、将透明阳光作坊使用管理情况列入食品加工小作坊日常巡查内容;
第八条 网监信息办职责:
1、做好透明阳光作坊建设管理的技术支持;
2、协调透明阳光作坊建设维护单位,确保透明阳光作坊运行顺畅、安全;
3、努力提升透明阳光作坊的质量和功能。
第九条 透明阳光作坊建设维护单位职责:
1、明确专人联系透明阳光作坊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联系方式畅通;
2、接到透明阳光作坊运行异常报告后,及时组织检查维护,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三日内)完成修复。
华数公司(新安江市场一期)联系方式:徐涛涛,18768499621。
联通公司(新安江市场二期及其它市场)联系方式:周雅琴:15657178648。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财保科、法规科、稽查大队、举报申诉和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等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阳光作坊建设、管理、应用、执法、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食品生产流通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