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82378656/2021-23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城管局 成文日期: 2021-09-29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无统一编号
文件编号:
《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29 10:14 来源:市城管局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建立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本市办案实际,制定《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旨在统一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和自由裁量行为,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关于印发<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城法﹝2009﹞140号)。

三、主要内容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违法行为实施依法、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规范执法行为,《建德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做了明确,《办法》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置区域系数,突出路段管理的重点。

针对不同道路、不同区域,分别设置1.0、1.2、1.5三个系数,体现严管区,控制区、一般区的不同违法成本。如新安江街道的广场西路、新中后巷等次要道路系数1.0,控制区新电路、新建路、望江路等系数为1.2,严控区新安路、新安东路等系数为1.5。

(二)设置情节系数,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杜绝人情案,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

如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违法行为发生后,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能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按0.6-1.0以上的系数执行。

如当事人有阻挠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一年内有2次及以上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都应当从重处罚,按1.0-1.4以上的系数执行。

(三)设置其他原则规定,体现依法行政理念。

《办法》制定《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对违法行为、法律适用、违法情形、量罚起点、基数系数、区域系数做了明确。还对违法程度未达到量罚起点标准如何处置,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相关证据证明要求,未列入《罚款基数和程度系数表》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杜绝执法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