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21〕24号)
时间:2021-09-26 10:10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十四五”期间数字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根据《杭州市全面推进“三化融合”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行动计划(2018-202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数字产业化,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1.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入库。对首次入规的数字经济企业,且当年度增加值增幅在10%以上的,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如企业下年度增幅继续保持10%以上,再给予25万元奖励;对新建投产且当年度上规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如下年度增幅继续保持10%以上,再给予25万元奖励。

2.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亿元、2亿元、4亿元,且当年度增幅在10%以上的数字经济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如企业下年度增幅继续保持在10%以上,再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增加值超过2000万、4000万、8000万元,且当年度增幅在10%以上的数字经济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如企业下年度增幅继续保持在10%以上,再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所有财政资金单家企业同一档次只享受一次,按进档差额奖励。

3.支持数字经济产业招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前4年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额度给予专项资助,后3年给予50%额度的专项资助。

4.支持传统企业向数字经济企业转型。传统企业与第三方数字技术服务企业合作开展智能化产品研发,成功转型为数字经济规上企业的,对委托研发智能化产品产生的技术开发费、软硬件集成费(含芯片、传感器等直接相关硬件)给予一次性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规上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对数字经济库内企业与第三方服务企业合作进行产品智能化升级的,参照本政策第四条给予补助;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企业,在享受本政策第七、八、九条资助类项目时,资助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资助封顶额度上浮20%;对当年度增加值增幅在10%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给予当年房租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产业数字化,以数字化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6.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对被列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行业级平台奖励100万元,通过认定后再奖励200万元;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级、产业链级等其他平台奖励20万元,通过认定后参照杭州市政策执行。

7.支持企业上平台用平台。对应用经杭州市级以上认定的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本地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前两年8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应用经设区市以上经信部门认定的非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给予前两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8.支持企业加大数字化改造投入。根据杭州“未来工厂”建设要求,对经评审认定的工厂物联网等数字化改造项目,参照杭州政策进行补助。

9.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诊断。对制造业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制定《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并按《整体解决方案》进行数字化改造的,对制定《整体解决方案》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数字工程服务机构培育。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规上数字工程服务机构,在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等方面服务我市企业的,按服务收入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下一年度按增量部分给予资助。对经省、杭州市认定的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参照杭州政策给予奖励。

11.支持创建数字化试点示范。对当年认定的省、杭州市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杭州市级链主工厂、服务型制造、5G示范应用、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黑灯工厂等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如上级有政策奖励且奖励额度高于本地标准的,则参照上级标准执行。

三、附则

12.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工业和服务业),实行独立核算,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当年度发生环保、安全生产、税务、劳资、融资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13.本意见涉及的数字经济企业、数字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以当年度统计局公布的数字经济库内企业、数字经济统计报表为准;申请资助的项目须在项目完成后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提供票据必须合法标准,涉及资助的同一(类型)事项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进档差额原则进行扶持。

14.企业享受资助类政策时,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类、B类、C类的企业,分别按照120%、100%、80%享受;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享受,当年新办企业除外;未参加评价的企业按100%享受。资助类政策兑现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投产三年内的初创期企业不受本条款限制)。

15.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两年。具体条款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