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德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函〔2021〕53号)
时间:2021-09-26 09:24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7日


建德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基础教育专项规划的批复》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市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市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教育局根据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全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局,将市教育局纳入建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等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应当以住宅区规划居住每百户不低于11生的指标测算生源数量,主城区及人口相对密集的中心镇和街道应以每百户不低于12生的指标测算生源数量,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编制控规或地块控规(选址论证)时应统筹考虑幼儿园的统建及配建问题,并在规划条件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市发改局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室内外装修标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市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

第七条  市发改局在立项审批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市教育局参加。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提供单独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须在建设方案审查中予以把关。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第九条  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应参与幼儿园园舍建设、装修、竣工验收等环节工作。确保幼儿园在首期住宅交付之前完成室内外装修,及时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属于普惠性教育机构,物业和消控等功能相对独立,相关费用额度在幼儿园资产移交合同上做具体说明。

第十条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装修、竣工移交。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无偿交付给市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市教育局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建设单位与市教育局办理移交手续后,市教育局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的住宅区,由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行政部门组织检查其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并要求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标准》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四部门拟定后联合发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