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705/2012-188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10-10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登记: -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12〕198号
关于工业用地抵押贷款试行意见
时间:2021-09-13 11:04 来源:市经信局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工业用地抵押贷款方式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理对象

建德市境内各工业园区、功能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内贷款抵押需同一宗地分块抵押的,抵押地块建造的房产能单独成块、独立使用的,且面积原则在50亩(含)以上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

二、办理程序

企业在取得银行同意贷款并签订贷款意向或计划的,并由所在开发区或乡镇(街道)签署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向市住建局、国土局、经信局提出红线图划分申请、向市国土局提出宗地图划分申请,市国土局按市住建局出具的红线图对宗地图进行划分并说明情况(红线不得穿越建筑物),市国土局(市房管处)凭宗地图办理他项权证(属纯土地的由市国土局办理,已动工并达到在建工程要求或房产证已办理的由市房管处办理),宗地图(红线图)

注明仅限于银行抵押贷款登记用。

三、分证情况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0亩(含)以上的原则上可办理两个贷款抵押,办理2本他项权证;总面积超过100亩(含)以上的原则上可办理3本他项权证。申请部分土地抵押,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在划宗红线图上盖章确认,并共同出具“在抵押权实现时,按土地证进行整体处置,不得按抵押区块进行分割处置,并就抵押权实现权益已经进行约定”的书面承诺。

四、分割抵押时限

工业用地受让后,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之日起的30日之内,按合同约定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登记的有效期为出让合同签订时间至投资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期间企业需土地分割抵押的,其抵押时间不得超过登记的有效时间。工业项目动工建设前,企业不得以工业用地为抵押物进行融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抵押融资的,由市经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联合出具意见,方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