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函〔2021〕 1号)
时间:2021-07-02 17:00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加快数据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推进各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含乡镇、街道)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所进行的,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障等项目。原则上不包括专用设备和办公电子设备的购置以及日常运维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市智慧电子政务建设(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化项目和数据资源基础的建设、管理和绩效评估;负责统筹推进电子政务云、网络、数据安全及数据共享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库和专家库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咨询和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落实项目申报、预算申请、采购、建设、验收、安全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按时保质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保密的之外,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包括已有的、在建的及新建的),原则上必须与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数据资源的政府部门无偿使用,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府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本系统项目统筹融合的主体责任,建立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项目统筹联系人负责项目申报把关、参加评审答辩的工作责任机制。

跨部门的单个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统一申报,牵头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任务分工,各配合单位根据实施内容和任务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每年10月份,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申报通知要求,通过市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平台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时,需提交《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需求方案》等相关资料(包括可行性分析、需求分析、技术标准、安全保障体系、软硬件清单及投资概算等)。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化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制订项目方案时,涉及机房、网络、数据存储、安全保障等公共基础资源的,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纳入全市统一机房托管和政务云;涉及基础信息共享、综合办公、行政审批、网站等公共基础平台的,原则使用全市统建的基础平台,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在原系统进行适当的改造和扩建;涉及视频监控等安防类的,以租赁为主,按照集约共享要求,同一点位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申报、分类评审”原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专家组成联合评审组,对于通过初审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依据评审意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级财力的可能,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化项目,优先列入项目计划:

(一)国家、省、杭州市对本市进行年度考核并下达建设任务的;

(二)有利于政府数字化转型、城市大脑建设、“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的;

(三)基于全市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数据共享和资源整合,实现多部门统筹建设和业务协同的;

(四)部门通过向上争取资金等方式解决资金来源的项目。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列入项目计划:

(一)不符合省、杭州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城市大脑建设要求的;

(二)省市县已有项目或与现有信息业务系统功能重复的;

(三)全国尚无成功案例且投资金额较大的;

(四)拟建项目需求不明确、建设预期不理想;

(五)数据不能共享,业务不能协同,不能接入城市大脑中枢系统的。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计划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计划,或者增补项目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以及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后续环节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谁建设谁立项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立项申请书、建设方案、联审意见书等资料向市发改局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将项目标书、合同等相关材料通过市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平台报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与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企业需签订安全责任书与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项目监理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做好项目各项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情况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原则上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信息化建设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数字驾驶舱理念,实现项目多端可视化,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资金在200万以上的项目验收需邀请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项目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报告通过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平台进行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再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已建设、已运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对技术明显落后、系统运行效果差、及可以整合的信息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强制淘汰。对存在有意减少或停止共享信息资源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依据评估意见不予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局依法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六章 项目运维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制定项目维护方案和维护计划,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应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市信息化项目库管理平台提交项目上一年度运维情况报告,直至项目终止实施为止。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务数据安全保障体系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维护及安全管理,符合国家、省、杭州市制定的各项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以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适时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未尽事项,参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投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2.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意见表

3.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部门联审意见表


附件1

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                  □续建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起始年度


项目负责人信息

姓名


职务


项目联系人信息

姓名


科室


手机号码


电话


项目建设依据

(具体文件依据请以附件形式提交)

建设内容简介


单位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建德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专家意见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新建      □续建

资金来源


论证时间


论证地点


项目申报总投资

万元

其中财政资金

万元

专家建议总投资

万元

其中财政资金

万元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组签字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签名





















专家组组长(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