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建政办函〔2021〕4号)
时间:2021-07-02 16:58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建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为有效提高我市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应急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09〕120号)、《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18〕9号)、《杭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建德市范围内高温、强对流(雷电、强对流大风、冰雹、短时暴雨等)、大风、寒潮、大雾、霜冻等灾害性天气,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提升全社会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危害。

2.预警先导、社会参与。本预案不设应急响应命令,以预警信号的形式对应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公民的应急处置措施,强化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体系。

3.体系清晰、融合对接。按照职能清晰、无缝衔接的要求,明确高温、强对流(雷电、强对流大风、冰雹、短时暴雨等)、大风、寒潮、大雾、霜冻等6个分灾种的应急处置要求。对接建德市防汛防台抗旱、抗雪防冻、大气重污染3个专项预案(涵盖台风、暴雨、干旱、暴雪、道路结冰、低温、霾等7个灾种的应急处置工作)。

4.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建德市域内发生或预报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时,相关部门应根据预案要求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开展防御部署。各乡镇(街道)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

1.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气象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完善工作。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气象灾害的调查、分析和评估;组织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提供气象灾害防御指引;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市委统战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宗教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宗教场所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对、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高温、干旱期间指导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防雪抗冻工作,组织编制市防汛防台抗旱、防雪抗冻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市应急避难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和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及采矿区、尾矿库管理,加强气象灾害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风应急管理;负责紧急情况下指挥和指导相关部门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现场协调及应急救援工作。

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霾)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建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实施;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监测并提出控制措施。

5.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危旧房屋采取加固和维护措施;负责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气象防灾避灾工作;必要时组织工地简易棚户区居民撤离,停止户外、高空、水上和高温作业;组织古树名木和易倒伏树木实施支撑和加固,排除城市绿地内的积雪及积水;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预警信息传播。

6.市城管局:负责指导管理范围内市政设施运行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排查、整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隐患;加固户外广告牌;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垃圾;及时排除管理范围内设施的积雪及积水;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

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各地开展地质灾害监测;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对突发地质灾害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将城市气候环境因素融入城市总体设计。

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督促、指导有关地区保护或抢收农作物,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

9.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林业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协助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0.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水利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暴雨、高温、干旱期间对主要河流、水库进行调度,做好应急水资源调配;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

11.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期间的治安保障;及时疏导恶劣天气下的道路交通,做好有关交通管制工作,应用户外交通指示系统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协助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客运站场、公交、港航等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组织协调各运输企业做好滞留人员的安置和疏导;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

13.市发改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御工程、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助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14.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协调做好受灾、滞留游客的转运、安置和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广播、电视媒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协调灾后文物修复工作;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

15.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下属学校的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下属学校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组织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组织指导灾后教育教学秩序恢复;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

16.市民政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劝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站,实施有效救助。

1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卫生医疗机构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灾后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蔓延;落实行业管理重点对象的气象灾害信息传播。

18.市经信局:督促、指导工矿企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

19.市商务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的相关协调工作;协调有关企业做好主副食品等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协调有关商贸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保障工作。

20.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灾害救灾资金,并按规定做好监督管理。

2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重大气象灾害误工政策,保障职工因重大气象灾害导致的迟到和误工处置。

22.市科技局:加大针对气象防灾减灾、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气象灾害应急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前沿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23.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台风、暴雨、干旱及暴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4.国网建德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电力线网及设施的抢修、恢复和供应;根据需要采取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提供应急电源等措施。

25.市城投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公交等设施的抢险工作,做好抢险救灾器材设备的准备,在需要时能及时投入使用。

26.市融媒体中心:及时、准确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天气实况预警信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7.华数集团:负责按照杭政办函〔2018〕3号的要求,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全媒体发布工作。

28.中国电信建德分公司、中国移动建德分公司、中国联通建德分公司:负责本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按照《建德市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实施细则》(建政办函〔2013〕6号)和《建德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建政办函〔2015〕153号)的要求,做好高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工作。

(二)乡镇(街道)、建德经济开发区(航空小镇)管委会、高铁新区经济发展中心、村(社区)

负责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气象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公众和社会组织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气象灾害预警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应急准备

当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高温报告、冷空气消息、强对流天气等各类灾害性天气预报后,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全社会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人员物资,加强应急值守,强化隐患排查及整改,做好启动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社会组织与公众应注意收听、收看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种准备工作。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严密监测、滚动预报、及时报告,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的决策服务工作。

(二)预警发布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按照蓝、黄、橙、红四个等级统一对外发布,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发布执行《建德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建政办函〔2015〕153号)之规定。

(三)信息传播

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收到预警信息后要通过有效渠道负责分发给管辖范围内相关单位和重点管理对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要依法履行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播发责任。

社会公众应主动关注“建德气象”微信公众号、“建德气象”官方微博,第一时间获得预警信息、动态掌握实时天气信息。

五、应急处置

建德市气象灾害实施分类、分级处置。

(一)高温、大雾、寒潮、大风、强对流(雷电、冰雹、强对流大风、短时强降水)、霜冻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执行本预案,各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公民根据不同灾种的不同级别进行应急处置,具体处置方案在预案操作手册中予以明确。

(二)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执行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其中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相关部门同时应参照《关于印发建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函〔2016〕158号)执行。

(三)暴雪、道路结冰、低温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执行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抗雪防冻应急预案,其中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时,相关部门同时应参照《关于印发建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函〔2016〕158号)执行。

(四)霾的应急处置,执行大气污染治理部门编制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其中发布霾红色预警时,相关部门同时应参照《关于印发建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政办函〔2016〕158号)执行。

六、应急信息的报送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施情况报送,收集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应急指挥部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灾害损失情况按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要求上报。

七、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解除信息,由各部门视情终止应急状态。

八、后期处置

(一)调查评估。在灾害影响较大的天气过程结束后,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

(二)保险补偿。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和灾后自救能力。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三)恢复重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供电、通信、给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九、监督管理

(一)宣传与演练

1.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科普宣传。

2.各相关部门要把气象灾害及其预警、应急知识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素质。

3.本预案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

(二)责任与奖惩

市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预案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建德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建德市抗雪防冻应急预案》、《建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由其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2021年2月11日起实施,前发《建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建政办函〔2013〕217号)、《建德市高温天气预警应急预案(试行)》(建气防〔2015〕1号)、《建德市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建政办函〔2014〕180号)、《建德市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修订)》(建政办函〔2013〕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