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政办函〔2021〕11号)
时间:2021-07-02 16:50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建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反应迅速、依法处置、依靠科学、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工作原则,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市级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指挥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二)市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

2.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3.按照预案组织演练。

4.及时向上级反映我市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情况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

(三)应急部门及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监察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按规定确认重大动物疫情,并向市政府和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疫情损失和扑疫及补偿等费用的评估;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通监管,查处违法屠宰行为。

2.市商务局: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3.市委宣传部:加强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4.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防疫基础设施的规划、计划安排工作。

5.市财政局: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林业局:协助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

7.市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对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医药及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9.杭州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加强对疫区内水源、土壤等的环境监测,协助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染疫动物及其相关物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样本的运输保障;加强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制定和技术指导,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12.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组。

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扑疫预备队:

1.专家组: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等人员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

(1)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技术措施建议。

(2)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扑疫预备队: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督导实施扑杀、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置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专家组和扑疫预备队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演练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五)专业技术机构。

1.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做好人间疫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或与我省畜产品流通密切相关的省份有1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区、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我市属于该区域范围内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相邻省份或与我省畜产品流通密切相关的省份有5个省份以上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本省有5个以上市或10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我市属于该区域范围的。

3.人畜共患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4.省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我市属于该区域范围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我市属于该区域范围的。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杭州市及相邻市(地)2个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我市属于该区域范围内的。

6.省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Ⅲ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连片发生或5个以下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20个以下;或发生在年交易量在1000万只以上的家禽批发市场、年屠宰量500万只以上的工厂化家禽屠宰场,我市属于该区域范围内的。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连片发生或5个以下区、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发生在年交易量10万头以上、年屠宰量5万头以上的家畜屠宰场的家畜批交易市场,我市属于该区域范围内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在10个上以30个以下,我市属于该区域范围内的。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区、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市属于该区域范围内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杭州市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Ⅳ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动物疫情。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疫病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制订年度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保证监测质量。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发生动物疫病流行的相邻地区疫病监测;养殖动物强制免疫效果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疫情的监测情况要及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流信息。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实验室诊断;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实验室不能诊断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二)疫情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疫病监测情况及周边地区疫情情况,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传播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威胁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要向全社会公告,实行群防群控,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流通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蓝色、黄色预警时应通知并督促指导相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动物疫病监测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兽医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动物疫病监测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3.报告形式: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物疫病监测点等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报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杭州市或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杭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5.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动物来源、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五、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组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确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一)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在省政府和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政府启动本预案,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处置。

(2)根据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运输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运输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交通运输站点、省际边界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口岸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9)组织有关部门关停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

(10)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有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非法交易和违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市农业农村局:

(1)组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相应处置方案。

(2)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委员会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工作。

(4)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及时向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6)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增强群防群控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7)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处理效果、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及补偿标准评价。

3.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出具动物疫病诊断报告书等工作。

(2)对动物发病情况、分布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流行病学等进行调查分析,对疫病来源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途径,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的建议意见。

(4)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市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送省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根据技术要求,落实扑疫所需场地,组织扑疫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它相关用具、物资。

(2)落实扑疫操作人员,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指导下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组织人员按封锁令要求协助疫区封锁工作。

(4)组织基层防疫力量做好紧急免疫接种工作;配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5)做好扑疫补偿、生产恢复等工作。

(二)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在省政府和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本预案,领导、组织、协调区、县(市)政府开展相应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2)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运输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运输的,报请杭州市政府决定。

(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运输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交通运输站点、省际边界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口岸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地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

(9)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市农业农村局:

(1)组织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工作。

(3)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起草和培训工作。

(5)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防群控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6)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处理效果、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及补偿标准评价。

3.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1)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开展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分的建议意见。

(4)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开展实验室检测,难以确认的,送杭州市、省动物疫病实验室直至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5)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根据技术要求,落实扑疫所需场地,组织扑疫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它相关用具、物资。

(2)落实扑疫操作人员,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指导下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组织人员按封锁令要求协助疫区封锁工作。

(4)组织基层防疫力量做好紧急免疫接种工作;配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5)做好扑疫补偿、生产恢复等工作。

(三)Ⅲ级(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属于较大动物疫情的,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政府及市指挥部: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指挥部具体指挥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疫情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扑疫;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运输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4)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5)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开展群防群控。

(8)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提出相应处置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控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根据技术要求,落实扑疫所需场地,组织扑疫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它相关用具、物资。

(2)落实扑疫操作人员,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指导下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组织人员按封锁令要求协助疫区封锁工作。

(4)组织基层防疫力量做好紧急免疫接种工作;配合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5)做好扑疫补偿、生产恢复等善后工作。

(四)Ⅳ级(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及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扑杀令,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农村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向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和市政府报告疫情;对疫情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对疫情态势、规模等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封锁建议;对疫情性质和危害程度轻、涉及范围小的本地疫情,经市政府书面同意后,可采取扑杀染疫动物等与控制疫情相应的处置措施。

3.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在市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群防群控。

(五)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告或零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畜牧兽医、市场监管、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流通监管措施,积极落实交通运输检疫监管工作。

(六)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进行救治,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1.Ⅰ级动物疫情由国家农业部或全国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 全国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2.Ⅱ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或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3.Ⅲ级动物疫情由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杭州市政府或杭州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4.Ⅳ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善后处理

(一)疫情处置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和杭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二)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省和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奖惩。

各级政府要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并提请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商务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各级政府应对畜牧业及相关产业恢复生产提供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应按要求配置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

(二)交通运输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疫情监测车、疫情扑灭指挥车要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三)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无害化处理保障。各乡(镇)、街道要预先确定一处扑疫掩埋场所,并逐步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五)物资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运输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保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六)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杭州市有关规定制订、执行。

市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八、培训和演习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组织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九、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培训班、手册、图片展版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知道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科协、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和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运输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长期备案。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1年3月3日起实施。

附件:建德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建德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挥长:  袁思明

副指挥长:徐卫军(市府办)

邱剑娟(市农业农村局)

成  员: 王毅锋(市农业农村局)

胡  敏(市发改局)

吴元标(市委宣传部)

胡早明(市市场监管局)

蒋华平(市商务局)

方明明(市财政局)

赵  斌(市公安局)

俞早荣(市卫生健康局)

王永宏(杭州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

吕建清(市交通运输局)

唐明杰(市纪委监察委)

宣永培(市林业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由王毅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