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建政函〔2021〕16号)
时间:2021-07-02 17:08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全面掌握土地储备资源,发挥土地收储效益,加强做地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收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收储机构管理要求

(一)明确土地收储主体

建德市土地收储中心(以下简称市收储中心)受建德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具体落实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土地收储的唯一主体。

(二)做地主体多元化

1.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铁新区经济发展中心为各自辖区范围内土地收储的做地主体,负责土地收储的前期开发有关工作。

2.受市政府指派,市属国有企业可作为重点土地收储项目的做地主体,实施土地收储的征地拆迁、前期开发等工作。

3.对市本级区域整体开发的土地储备项目,成立由相关单位组成的指挥部,明确一个做地主体,其他单位密切配合,实行项目封闭运行。

二、严格落实储备计划管理要求

(一)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

各做地主体根据发展需求和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等要求,合理上报土地资源利用三年滚动计划,市收储中心根结合各做地主体上报情况编制全市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二)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各做地主体应根据土地市场需要和当地发展规划,从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中,进一步明确当年计划,并上报市收储中心,市收储中心结合各做地主体上报计划制定年度全市土地储备计划,包括拟收储土地做地计划和入库储备土地收储计划。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计划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 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已经完成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可以取得土地储备中心的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三)土地储备计划批准与调整

每年第三季度由市收储中心会同财政局牵头组织编制下一年全市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做地主体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市收储中心根据研究结果更新计划。

(四)土地储备计划执行与考核

各做地主体应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土地做地工作,确保土地做地效率。市收储中心要完善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工作机制,在指导各做地单位有效做地的同时,认真督促推进工作进度。

三、严格落实储备土地审批、评估、出入库管理要求

各做地主体要严格按照《建德市经营性用地做地质量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建政办函〔2016〕48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收储和做地质量。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国有建设用地。市收储中心应对各做地主体取得的土地进行验收审核,对于取得方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产权不清晰、报批未到位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储备土地验收入库前,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使用权权利人为“建德市土地收储中心”,类型统一为划拨“其他(政府储备)”。

(一)入库的土地应符合下列标准

1.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征收补偿落实到位(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无法律、经济纠纷。

2.地块内原土地及房屋有关权证注销完毕。

3.根据规划条件用地范围完成宗地测绘,明晰地块内权属情况,新增建设用地的须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4.地块内无建(构)筑物(规划条件中明确保留的除外)、无农作物、经济作物,场地无渣土和建筑垃圾堆积。

5.地块内(含地下)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输油、人防工程、坟墓等迁移完毕,并刊登地下管线设施迁移公告。

6.按地块规划确定的四至范围构筑必要实心围墙,面积大的地块落实实地标记界址点或埋设界桩,确保封闭管理,并确保墙体牢固、安全。鼓励采用多种建筑形式、彩绘方式美化围墙。

7.同步落实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建设时序。

8.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指标的地块,需完成修复并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二)验收程序

1.申请验收。由做地主体向市收储中心申请地块验收。

2.资料初审。由市收储中心按照做地质量标准,进行内部资料审查。

3.现场核验。由市收储中心召集相关人员赴现场核验。

4.验收入。经验收核实后,市收储中心出具验收意见,符合验收标准的,准许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入库。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验收未通过地块,不得提交入库,由做地单位整改后再提交验收。

2.确需提交入库的,在入库资料中注明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由做地单位签订《承诺书》,在地块出让前整改到位。

3.因做地单位做地质量,引起诉讼或影响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市收储中心和市财政局可暂缓土地出让收益返还,情节严重的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落实储备土地资金管理要求

1.市收储中心的运作资金一般由财政预算安排,也可根据资金需要,按国家相关规定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2.土地储备前期开发等费用由各做地主体自行承担,做地工作完成后,由市收储中心与各做地主体签订土地收储协议,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的40%安排收储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市收储中心,市收储中心按地块进行结算后拨付给做地主体(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各做地主体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土地收储资金专款专用,土地收储资金的使用管理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管。

4.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土地收储资金管理办法。

五、完善土地收储机制

完善土地收储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土地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落实土地收储相关事宜。制订更具激励性的土地收储考核机制,将土地收储工作纳入专项考核,对土地储备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各做地主体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健全土地收储督查通报机制,加强对储备土地征迁及前期开发情况的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土地收储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