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52/2021-025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1 |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21-0003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21〕32号 |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于2021年6月10日印发《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建政办函〔2021〕32号),该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执行。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该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1.《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2.《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包括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范围和用地规模、选址建设规范、备案管理制度实行、土地复垦义务履行、监管强化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批范围和用地规模
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和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的规模标准依据省厅文件执行。
(二) 选址规范建设
一是从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出发,规定“对于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不予审批设施农业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原则上不得选址建设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农业设施”。特别针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使用)做了明确规定:不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可占用少量零星永农,需严格补划。
二是从规范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和使用出发,规定“设施农业用房应为单层建(构)筑,不得修建地下室”,“地面至檐口的高度应控制在7米内。因粮食烘干等实际需求,经乡镇(街道)会审通过后,层高可适当增加”,同时“设施农业用房应喷绘标识,悬挂铭牌和统一建(构)筑外立面颜色为白色或灰色”。
(三)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包含4个基本步骤的审批备案流程(经营主体申请——村级初审公示——联合准入审查——乡镇备案监管)。如果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先行办理永久基本农田占补平衡手续。另外,种植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3亩以上,养殖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50亩以上,建设多层建筑的养殖类生产设施,须报请市政府研究。
二是明确使用期限和年审制度。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最长不超过十年。批准使用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经营主体有意愿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备案。同时,设施农业用地实行“每两年一审查”的年审制度。经营主体每隔一年于12月份持《建德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向主动乡镇(街道)申请年审。
(四) 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关于复垦方案编制。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下或占用其它地类的,应提供复垦方案表并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查;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复垦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
关于土地复垦费用缴纳。考虑到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期限和地类差异,规定“永久基本农田8万元/亩,耕地5万元/亩,其它地类2万元/亩”。
(五)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设施农用地建设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放样、登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承担日常巡查检查、年审制度落实和督促指导土地复垦义务履行职责。
规划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土地复垦指导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生产经营指导工作,负责改变用途界定工作。
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准入审查、规范使用等相关工作。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徐辉
联系电话:0571-5830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