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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2 17:15 来源:市教育局

    建教基教〔2021〕30号

    各镇乡(街道)教办,各小学、初中、中心学校: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1〕6号)《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2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小学招生对象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或往年经市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校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缓学申请表见附件。

    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建立和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对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学校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可到特殊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学区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并建立电子学籍。

    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学校在入学、编班等方面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同城化待遇,确保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对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本校实际工作一年以上且仍在本校工作的在职教工子女、援疆援藏干部子女、援鄂医务人员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由市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二、做好报名录取工作

    各镇乡(街道)教办根据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标准班额等制定招生工作细则并予以公布,其中新安江街道小学招生工作细则、全市初中招生工作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招生工作细则中应明确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等)、招生范围、生源类别、报名时间及方式、招生程序、录取办法、咨询方式等事项,其中公办小学按单独划分学区方式招生,公办初中按与小学“学校对口”方式招生。

    公办、民办初中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符合条件的少年(家长)选择公办或民办初中的其中一所进行报名。其中民办初中按照“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的原则开展录取。

    做好录取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电子学籍管理系统8月1日升级,升级后各学校在8月30日前做好新生学籍入库工作。

    三、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直升其初中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停止招收各类特长生。

    四、实施均衡编班与加强学籍管理

    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实施学生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民办学校不得在起始年级之外,通过扩班或增加班额中途招生。严禁挂靠学籍,严禁接收“挂读生”,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五、严肃招生纪律,确保阳光招生

    各镇乡(街道)教办要主动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录取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及时处理群众诉求。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要求,协助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纪委、市监委将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监督,成立工作专班,全程介入,明察暗访,对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有举报投诉的,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各学校要多渠道、全方位宣传、解读招生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引导广大家长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

    投诉举报电话:

    市教育局督导科0571-64734757

    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八纪检监察组0571-64722111

    建德市教育局

    2021年5月20日

    建德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缓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地址


    家庭居住

    地址


    监护人

    姓名


    与儿童

    关系


    联系

    电话


    申请缓学

    期限

    ________年9月至_______年8月

    申请缓学

    理由

    (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生诊断证明或病历)

     

     

     

     

     

     

     

                          监护人:

                                 年    月   日

    接收幼儿园意见

     

    园长签字:

     

                              (幼儿园盖章)

    教育局审核意见



    注:1.缓学期原则上为一年。

    2.本表一式三份:幼儿园、家长、教育局基教科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