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退出老年版
  • 关于印发建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建政函〔2012〕153号)
    发布日期:2021-05-06 16:20 来源:市住建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建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积极推进我市的城乡统筹建设,科学调整工业布局,促进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搬迁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建德市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成立由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具体日常业务指导和政策研讨工作。

    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保障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应当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遵循市域总体规划,综合考虑环境、能源、交通、运输等因素,并按照其行业特征和企业发展要求进行统筹安排,不能造成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

    市政府公布确定本市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的年度计划和搬迁期限。市政府指定的搬迁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的具体工作。

    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的年度计划公布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搬迁范围内企业土地、房产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抵押等手续,以及工业用地的招、拍、挂。

    四、搬迁补偿办法:

    (一)搬迁补偿范围:

    搬迁补偿范围由搬迁补偿资产和搬迁补偿费用两部分组成。

    搬迁补偿资产是指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企业需搬迁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确实无法搬迁的机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以及厂区内绿地、苗木、地下管道、线路等;搬迁补偿费用是指搬迁过程中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物资的拆卸、运输、安装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企业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等费用。

    (二)补偿标准:

    1.企业原址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的若干意见》(建政函〔2011〕61号)之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企业原土地取得方式和登记用途进行评估,如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按评估确定价补偿,如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按土地出让评估确定价的40%标准给予补偿;

    企业未经依法批准将工业用地改建为商业、住宅等其他用途的,仍按工业用地性质标准给予补偿。

    2.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现行市场价结合成新率,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搬迁范围内的合法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和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应当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如政府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确实无法搬迁的机器设备、地下管道、线路的补偿标准: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补偿后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由搬迁部门进行处置。

    4.其他相关补偿标准:①搬迁过程中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等物资的拆卸、运输、安装等发生的直接费用,由搬迁实施单位和搬迁企业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②苗木补偿费按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苗木市场价作为支付依据,在搬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不予补偿;③企业搬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由搬迁单位根据搬迁企业前三年的平均效益(依据纳税情况确定)、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④临时安置费,以实际发生为条件,由搬迁部门和搬迁企业进行协商确定。

    5.评估机构由搬迁实施单位和搬迁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五、搬迁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经批准纳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搬迁实施单位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房产、土地等情况;原转制协议、评估报告文本、各类权证;企业搬迁的实施方案;企业资产抵押、保全情况;新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厂规划选址意见书;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等。

    六、搬迁补偿金的确定和支付:

    评估机构对搬迁企业资产评估结束后,搬迁实施单位应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联合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报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批准。

    搬迁实施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搬迁补偿金的确定情况提出搬迁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搬迁实施单位与企业进行协商,并签订《搬迁协议》,搬迁实施单位按《搬迁协议》的约定支付搬迁补偿金。

    《搬迁协议》签订后,搬迁实施单位先支付企业搬迁启动资金,启动资金数额不能超出搬迁企业新购地(以搬迁企业原占地面积为上限)费用的150%。

    七、对搬迁企业的扶持政策:

    1.搬迁企业重新购置土地,超出原企业使用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准)的部分,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工业用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市政府《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的若干意见》执行。

    2.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排污指标经审核同意并补交欠费后,原指标可转移新址。

    3.企业搬迁按计划实施并如期完成的,按搬迁补偿资金的3%给予奖励;提前三个月完成的,按4%给予奖励;提前六个月完成的,按5%给予奖励。

    4.搬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义务的,如搬迁实施单位未能依约支付搬迁补偿资金的,未到位部分的搬迁补偿资金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全额贴息。

    八、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涉及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核发征收决定,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补助和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公布实施前有关工业企业搬迁的规定,其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本意见由国有土地上工业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集体土地上的工业企业搬迁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